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渝0235民初7433号
原告:***,女,1979年07月1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
被告:武汉市某某路桥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
***,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系一般授权。
第三人:重庆建工第二某某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
本院受理的原告***与被告武汉市某某路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5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其行为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而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五)项、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陶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