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鄂0984民初5715号
原告:汉川某某驾驶员培训学校有限公司,住所地:汉川市。
法定代表人:滕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天进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武汉市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原告汉川某某驾驶员培训学校有限公司诉被告武汉市某某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9月20日立案受理。原告汉川某某驾驶员培训学校有限公司于202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武汉市某某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汉川某某驾驶员培训学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武汉市某某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5200元,依据法发[2016]14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文件精神,收取10000元,由原告汉川某某驾驶员培训学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七月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