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某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与武汉某有限公司,湖北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渝0235民初219号
原告:四川某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井研县。
法定代表人:***。
被告:武汉市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湖北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
法定代表人:刘某。
原告四川某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市某有限公司、湖北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2日立案受理后,四川某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未在指定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四川某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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