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市政路桥有限公司

四川某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与武汉某有限公司,湖北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渝0235民初219号 原告:四川某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井研县。 法定代表人:***。 被告:武汉市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湖北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 法定代表人:刘某。 原告四川某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市某有限公司、湖北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2日立案受理后,四川某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未在指定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四川某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