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市政路桥有限公司

武汉市市政路桥有限公司与重庆建工第二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渝0235民初8099号 原告:武汉市市政路桥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光谷大道58号南福星医药园三期1栋26层05、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4587978381D。 法定代表人:***,系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建工第二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南城大道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202801455F。 法定代表人:***,系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汉市市政路桥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建工第二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武汉市市政路桥有限公司于2025年3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重庆建工第二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并且一并撤回先予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其行为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而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市市政路桥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重庆建工第二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400元,由原告武汉市市政路桥有限公司自行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