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鄂0192民初7633号
原告:王某,男,1962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汝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道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道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湖北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随州市广水市。
法定代表人:***。
被告:武汉市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自贸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王某与被告湖北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武汉市某某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5月16日立案。原告王某于2024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918元,由原告王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六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