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鄂0192民初6969号
原告:***,女,1978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竹溪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顺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顺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市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自贸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武汉市某某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5月7日立案。原告***于2024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七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