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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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鄂0192民初8319号
原告:武汉某某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汉南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栩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汉南区.香榭澜溪(一期)1栋1单元1层2室-2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武汉市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自贸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武汉某某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北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武汉市某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5月28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武汉某某建材有限公司于2024年8月13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某某建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某某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武汉某某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八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