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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某与贵州鑫弘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顾某等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渝0235民初7107号 原告:黎某,男,汉族,1993年1月23日出生,住重庆市县云阳县。 被告:贵州鑫弘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安顺市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环翠街道北关村金钟山小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423MAAK5DND99。 法定代表人:***。 被告:顾某,男,汉族,1990年3月16日出生,住贵州省毕节市。 被告:***,男,汉族,1989年5月10日出生,住贵州省毕节市。 第三人:武汉市市政路桥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光谷大道58号关南福星医药园三期1栋26层0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4587978381D。 法定代表人:***。 原告黎某与被告贵州鑫弘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顾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0月15日立案,适用简易诉讼程序审理。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无正当理由未缴纳诉讼费,故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黎某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璠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