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甘10民终89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北华北石油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任丘市渤海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华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庆阳平达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镇原县孟坝镇王湾行政村小李自然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2年3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甘肃省环县。
原审被告: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长庆油田分公司第十一采油厂,住所地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世纪大道。
负责人:***,该厂厂长。
上诉人河北华北石油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庆阳平达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原审被告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长庆油田分公司第十一采油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甘肃省镇原县人民法院(2019)甘1027民初7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7月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河北华北石油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以与被上诉人庆阳平达工贸有限责任公司达成了庆阳平达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不再向河北华北石油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要求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追偿款项等任何责任和不再对河北华北石油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等主张权利为主要内容的案外和解协议为由,于2019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自愿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河北华北石油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二审期间以案外和解为由提出自愿撤回上诉的请求,系对其民事上诉权利的自愿处分,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及社会公共利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河北华北石油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8001元,减半收取4000.5元,由河北华北石油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负担,退还河北华北石油路桥工程有限公司4000.5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