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间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冀0984执保210号
申请人:***,男,1965年7月21日出生,住吉林省长春市。
申请人:**,女,1966年4月4日出生,住三河市。
申请人:***,男,1964年3月21日出生,住吉林省农安县。
被申请人:河北华北石油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任丘市渤海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000601029677G。
法定代表人:顾本,总经理兼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男,1963年3月10日出生,住四川省自贡市***。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河北华北石油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5月1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河北华北石油路桥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万元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于2021年5月13日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河北华北石油路桥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万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 张 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