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华北石油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申请保全案件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间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冀0984执保210号 申请人:***,男,1965年7月21日出生,住吉林省长春市。 申请人:**,女,1966年4月4日出生,住三河市。 申请人:***,男,1964年3月21日出生,住吉林省农安县。 被申请人:河北华北石油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任丘市渤海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000601029677G。 法定代表人:顾本,总经理兼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男,1963年3月10日出生,住四川省自贡市***。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河北华北石油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5月1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河北华北石油路桥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万元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于2021年5月13日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河北华北石油路桥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万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  张 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