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河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辽7401民初776号
原告:盘锦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盘锦市兴隆台区。
法定代表人:刘某,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某,辽宁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盘锦某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住盘锦市大洼区。
法定代表人:齐某1,该公司董事。
被告:某集团某装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张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第三人:某股份有限公司某分公司,住所地盘锦市兴隆台区。
负责人:齐某2。
第三人:陈某,男,1972年7月31日出生,汉族,住盘锦市兴隆台区。
原告盘锦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盘锦某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某集团某石油装备制造有限公司,第三人某股份有限公司某分公司、陈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10日立案。原告盘锦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25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盘锦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盘锦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盘锦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已预交9,266元,由原告盘锦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5元,退回原告盘锦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9,241元。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七月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