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石油集团渤海石油装备制造有限公司兰州某某化工装备分公司与山东某某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利津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鲁0522执1135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石油集团渤海石油装备制造有限公司兰州某某化工装备分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
法定代表人:张某
被执行人:山东某某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利津县滨海新区(刁口乡金河二路以西,银河五路以南)。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申请执行人中国石油集团渤海石油装备制造有限公司兰州某某化工装备分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某某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山东省利津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鲁0522诉前调确113号民事裁定书。本院立案执行后,申请执行人于2023年12月28日达成长期履行和解协议。
本院认为,申请人撤销执行申请的,应当终结执行。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