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贵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广西某有限公司;广西贵港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覃塘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4)桂0804民初1982号 原告:广西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南宁市良庆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刘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君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西贵港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贵港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8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戴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9年2月23日出生,瑶族,该公司员工,住广西贵港市港南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原告广西某有限公司与被告广西贵港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8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4年9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广西某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广西贵港某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广西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789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逾期付款利息:以工程款789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85%计至偿还所有欠款止,暂计至2024年8月12日为4595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于2022年8月6日签订《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由被告将贵港市某医院(一期)项目钢结构加固工程分包给原告,合同结算办法是按实际的工程量乘以本合同综合单价8000元结算,具体加固施工部位已由甲方(被告)现场确定,电泳车间共48根钢结构柱需加固,合同总价为(含税)384000元,工程施工地点:贵港产业园(石卡园),工期9天。原告在合同签订后按照合同约定在2022年8月15日前完成施工。被告在2022年8月13日出具结算单,确认原告共完成工程造价为386100元。但被告仅支付工程款307200元,尚欠工程款78900元。 被告广西贵港某有限公司辩称,对原告诉称所需支付的工程款789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均无异议,并愿意偿还。被告已向业主发出催收函,业主正对催收函所欠工程款进行统计,希望原告给予一定的期限。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系依法成立于2009年4月27日的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经营范围包括混凝土结构加固补强、防水工程、室内外装修及设计等。2022年8月6日,原、被告签订《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由被告将贵港市某医院(一期)项目钢结构加固工程分包给原告,约定采用固定综合单价包干价格形式,电泳车间每根钢结构柱加固综合单价8000元;约定按实际的工程量乘以本合同综合单价结算,具体加固施工部位已由被告现场确定,电泳车间共48根钢结构柱需加固,合同总价为384000元;约定开工日期为2022年8月6日(具体以被告书面通知为准),竣工日期为2022年8月15日,合同日期总日历天数为9天等。原告依约完成施工,被告于2022年8月13日出具结算单,确认原告完成的工程量为386100元。截至起诉之日,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307200元,尚欠78900元。 本院认为,《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系原、被告真实的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案涉工程已结算并交付给被告使用,被告应当根据合同约定向原告支付相应的工程款。原告主张的工程款及利息符合法律规定,被告亦无异议,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第七百八十八条、第八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广西贵港某有限公司向原告广西某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78900元; 被告广西贵港某有限公司向原告广西某有限公司支付利息(利息计算:以78900元为基数,从2024年8月13日起按年利率3.85%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履行款可汇至户名为: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覃塘区人民法院;款项来源:履行款;开户行:某贵港分行覃塘支行;账号:XXX。如果未能按本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间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支付迟延履行金。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1888元,减半收取为944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广西贵港某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加五提出副本,上诉于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888元,款汇至户名为: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非税收入财政汇缴专户,开户行:农行贵港分行,账号:XXX。逾期不交也未提出司法求助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九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