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贵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广西贵港某某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市某某通信设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桂0821民初3169号 原告:广西贵港某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贵港市。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 被告:广州市某某通信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广西贵港某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甲公司)与被告广州市某某通信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3年9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甲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某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某甲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原、被告签订的《盛世王朝三期消防安装工程施工合同》(编号:SS****202)及补充协议;2.判令解除原、被告签订的《盛世王朝一期消防安装工程施工合同》(编号:SS****201)及补充协议;3.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工期违约金1500000元;4.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材料款301842.90元;5.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委托施工费446739.54元;6.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维修费106500元;7.判令被告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诉讼保全等费用。原告当庭变更第6项诉讼请求为: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维修费147261元。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2020年11月5日签订了《盛世王朝三期消防安装施工合同》(编号:SS****202),同日签订了《盛世王朝一期消防安装施工合同》(编号:SS****201)。2021年5月7日双方签订了《盛世王朝三期消防安装工程补充协议》和《盛世王朝一期消防安装工程补充协议》。消防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被告按照原告确定的工程清单、施工图、做法及施工规范进行施工,同时约定了工期、双方的权利与义务、违约责任和解除条款。消防施工合同约定被告原因造成工程停工、消极怠工,包括未能按约定的工期完成约定的工作10个日历天以内的,每一天某某公司按工程结算总价的万分之五向某甲公司支付违约金,超过10个日历天的自第11个日历天起,每一天某某公司按工程结算总造价的千分之一向某甲公司支付违约金。合同约定工期150个日历天,自2020年11月13日开工,截至2023年4月11日已逾期730天。消防施工合同约定未按发包人约定质量、材料施工需要整改的,如承包人拒不整改或整改达不到要求的,承包人按合同总价的30%的金额向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同时发包人有权安排其他施工队伍进行处理,承包人同意发包人在其当期工程款支付时及结算款中按产生费用的1.5倍扣除。合同还约定,因一方违约造成另一方解除合同,违约方应向守约方另行支付合同总造价的10%违约金。合同签订之后,原告依约支付了3324709.40元的进度款。被告因施工进度、施工质量均达不到合同要求,经原告多次催告后仍未有改观。原告向被告发出退场联系函,要求被告自2023年4月12日退场。被告在施工过程中领用原告供应材料合计301842.90元,需从被告的工程款中扣除。因被告严重延误工期,根据合同约定原告另行委托第三方施工造成原告经济损失446739.54元。因被告施工不符合质量要求,原告支出维修费98174元,按合同约定被告应支付维修费的1.5倍价款147261元给原告。综上所述,因被告的严重违约行为,已经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起诉。 被告某某公司辩称,同意原告第1、2项诉讼请求;对第3项诉讼请求不认可,因为原告拖欠被告的工程款没有支付;第4项诉讼请求被告认可;原告没有与被告协商就把工程转给案外人做,第5项诉讼请求委托施工费被告不认可;第6项诉讼请求不认可。原告一直拖欠进度款,不按时支付进度款,被告公司没有钱继续垫付,导致工程一直拖延。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某甲公司在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的经营范围包括建设工程施工、房地产开发经营、建筑劳务分包、对外承包工程等。被告某某公司在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的经营范围包括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消防设施工程设计与施工等。 2020年11月5日,被告某某公司(乙方)与原告某甲公司(甲方)签订了一份《盛世王朝一期消防安装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编号:SS****201),第一部分协议书约定:1.甲方委托乙方对盛世王朝一期消防安装工程进行施工;2.工程内容包括各楼栋及地下室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电源监控系统、电气火灾监控系统、消火栓系统、自动喷淋系统、水泵房、通风防排烟系统、超细干粉灭火系统、应急照明系统、室外消火栓系统等,并负责所承包工程的设备运输和安装及该项目整个消防系统的调试、检测和通过本地消防主管部门的消防验收;3.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4.本工程施工范围包括盛世王朝一期及地下室消防工程;5.本工程工期暂定为150个日历天,自招标人发出的开工令中约定的日期之日起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交付招标人之日止,具体开工日期以招标人的开工令为准。该工期包括但不限于中标人的前期准备工作、施工、假期(包括国家规定节假日及其他公众假期,例如:国庆、春节、各类大型运动会、东盟博览会、民歌节、中考、高考等)、施工期间雨季对工期的影响。中标人须按合同工期进行施工及竣工,及承担未按合同工期完工所导致的违约责任;6.本合同含税总价3362924.19元,不含增值税总价3060261.01元,乙方须在申请付款之前提供税率为9%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本工程为固定价格合同,以综合单价包干,单价已包含完成承包该工程而发生的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管理费、利润、税金、规费、风险、材料场内外运输及水平、垂直运输费、二次搬运费、成品、半成品保护费、措施费、工程竣工清理费、垃圾清运费、政策性文件规定及合同包含的应有费用,除甲方变更外,不因任何因素的影响而调整(包括但不限于工作面的延期提交,临时设施的搭设,交通费用,各种原因致材料、人工、机械价格的上涨)。第三部分专用条款约定:1.条款第8至10条约定了延期开工、暂停施工、工期调整的情形;2.工程款(进度款)甲方以转账方式支付,支付条件及步骤为:①.合同签订后,自甲方收到乙方书面申请并经甲方确认后15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暂定合同总价的20%作为预付款;②.每月按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结算,自甲方收到乙方书面申请并经甲方确认后15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实际完成工程量的80%作为工程进度款(第一次进度款须扣除全部的预付款);③.工程完工并取得消防验收合格意见书,自甲方收到乙方书面申请并经甲方确认后15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至结算总价的97%,剩余3%作为质保金,质保期为两年;3.条款24.2约定因乙方原因造成工程停工、消极怠工,包括未能按约定的工期要求完成约定的工作在10个日历天以内的,每一天乙方按工程结算总价的万分之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超过10个日历天的,自第11个日历天起,每一天乙方按工程结算总造价的千分之一向甲方支付违约金;4.条款24.6约定乙方未按甲方约定质量、材料施工需要整改的,如乙方拒不整改或整改达不到质量要求,乙方按合同总价10%的金额向甲方偿付违约金,同时甲方有权另行安排其他施工单位进行处理,乙方同意甲方在其当期工程款支付时及结算款中扣除另行委托施工单位完成上述工作产生费用的1.5倍的金额;5.条款24.8约定甲乙双方约定当出现如下情况之一时,甲方有权解除本施工合同,同时乙方除按约定支付违约金外还必须承担由此造成甲方的一切损失:(1)因乙方原因造成逾期进场施工、工程停工、消极怠工或逾期竣工超过10个日历天时;(2)未经甲方同意,乙方擅自将其承包范围内的工程内容对外另行转包……。 2021年5月7日,被告某某公司(乙方)与原告某甲公司(甲方)签订《盛世王朝一期消防安装工程补充协议》(合同编号:SS****201),约定:由于甲方要求乙方按照甲方新的施工样板规范进行施工及近段时间主材价格涨幅较大,乙方要求对价格进行调整,经过双方友好协商,同意签订如下补充协议:盛世王朝一期的消防安装价格上浮10.25%,增加了344851.55元,增加后的暂定总价为3707775.74元(含9%增值税专用发票),原合同的报价清单作废。 2020年11月5日,被告某某公司(乙方)与原告某甲公司(甲方)签订《盛世王朝三期消防安装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编号:SS****202),第一部分协议书约定:1.甲方委托乙方对盛世王朝三期消防安装工程进行施工;2.工程内容:包括各楼栋及地下室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电源监控系统、电气火灾监控系统、消火栓系统、自动喷淋系统、水泵房、通风防排烟系统、超细干粉灭火系统、应急照明系统、室外消火栓系统等。并负责所承包工程的设备运输和安装及该项目整个消防系统的调试、检测和通过本地消防主管部门的消防验收;3.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4.工程施工范围包括盛世王朝三期及地下室消防工程;5.工程工期暂定为150个日历天,自招标人发出的开工令中约定的日期之日起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交付招标人之日止,具体开工日期以招标人的开工令为准。该工期包括但不限于中标人的前期准备工作、施工、假期(包括国家规定节假日及其他公众假期,例如:国庆、春节、各类大型运动会、东盟博览会、民歌节、中考、高考等)、施工期间雨季对工期的影响。中标人须按合同工期进行施工及竣工,及承担未按合同工期完工所导致的违约责任;6.本合同含税总价1549013.14元,本合同不含增值税总价1409601.96元,乙方须在申请付款之前提供税率为9%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本工程为固定价格合同,以综合单价包干,单价已包含完成承包该工程而发生的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管理费、利润、税金、规费、风险、材料场内外运输及水平、垂直运输费、二次搬运费、成品、半成品保护费、措施费、工程竣工清理费、垃圾清运费、政策性文件规定及合同包含的应有费用,除甲方变更外,不因任何因素的影响而调整(包括但不限于工作面的延期提交,临时设施的搭设,交通费用,各种原因致材料、人工、机械价格的上涨)。第三部分专用条款约定:1.条款第8至10条约定了延期开工、暂停施工、工期调整的情形;2.工程款(进度款)甲方以转账方式支付,支付条件及步骤为:①.合同签订后,自甲方收到乙方书面申请并经甲方确认后15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暂定合同总价的20%作为预付款;②.每月按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结算,自甲方收到乙方书面申请并经甲方确认后15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实际完成工程量的80%作为工程进度款(第一次进度款须扣除全部的预付款);③.工程完工并取得消防验收合格意见书,自甲方收到乙方书面申请并经甲方确认后15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至结算总价的97%,剩余3%作为质保金,质保期为两年;3.条款24.2约定因乙方原因造成工程停工、消极怠工,包括未能按约定的工期要求完成约定的工作在10个日历天以内的,每一天乙方按工程结算总价的万分之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超过10个日历天的,自第11个日历天起,每一天乙方按工程结算总造价的千分之一向甲方支付违约金;4.条款24.6约定乙方未按甲方约定质量、材料施工需要整改的,如乙方拒不整改或整改达不到质量要求,乙方按合同总价10%的金额向甲方偿付违约金,同时甲方有权另行安排其他施工单位进行处理,乙方同意甲方在其当期工程款支付时及结算款中扣除另行委托施工单位完成上述工作产生费用的1.5倍的金额;5.条款24.8约定甲乙双方约定当出现如下情况之一时,甲方有权解除本施工合同,同时乙方除按约定支付违约金外还必须承担由此造成甲方的一切损失:(1)因乙方原因造成逾期进场施工、工程停工、消极怠工或逾期竣工超过10个日历天时;(2)未经甲方同意,乙方擅自将其承包范围内的工程内容对外另行转包……。 2021年5月7日,被告某某公司(乙方)与原告某甲公司(甲方)签订《盛世王朝三期消防安装工程补充协议》(合同编号:SS****202),约定:由于甲方要求乙方按照甲方新的施工样板规范进行施工及近段时间主材价格涨幅较大,乙方要求对价格进行调整,经过双方友好协商,同意签订如下补充协议:盛世王朝三期的消防安装价格上浮3.82%,增加了59235.00元,增加后的暂定总价为1608248.14元(含9%增值税专用发票),原合同的报价清单作废。 2020年11月11日,某甲公司签发两份致某某公司的《工程开工令》,确定盛世王朝项目一期、三期消防安装工程开工日期为2020年11月13日。2021年3月19日,盛世王朝项目部作出《工作联系函》,通知某某公司根据工程进度要求,盛世王朝一期三期各楼栋消防排风口未施工,以及影响下一道工序的进行,现在请贵司在2021年3月25日前完成盛世王朝一期三期各楼栋排风口安装,并移交下一道工序施工。2023年3月1日盛世王朝项目部项目负责人***签发《关于盛世王朝一、三期消防材料情况说明》,内容为:盛世王朝一、三期消防工程安装属于包工包料施工,消防安装单位由于资金原因,导致消防安装工期滞后,现急于达到消防验收条件,经公司领导约谈某某公司***协商,确定由我公司采购剩余未完工程材料,由***请人安装,材料款最终从某某公司工程款扣除。 2023年4月10日,广西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包人,以下简称某乙公司)就盛世王朝项目一、二、三期消防工程剩余工程量安装问题事宜向某甲公司、某某公司发出《工作联系函》,内容为:“我司于2023年3月27日、4月7日分别发函于贵司(详见附件),要求贵司安排材料及人员进场进行盛世王朝项目一、二、三期消防工程未完成部分的安装,但贵司至今未能按照我司要求进行施工,严重影响盛世王朝项目一、二、三期消防工程验收及交付使用。鉴于以上情况,现正式告知贵司,从2023年4月12日起,将由我司直接接管盛世王朝项目一、二、三期消防工程未安装完成部分的施工及材料的采购工作,包含消火栓系统(含一、二、三期塔楼和一、三期地下室)、喷淋系统、通风排烟系统(含塔楼百叶等)、火灾报警系统(含塔楼和地下室)、应急照明灯具安装(含塔楼和地下室)及各系统的调试和验收。现要求贵司于2023年4月12日起,将目前现场所有施工人员撤离退场并立即停止采购所有与本工程相关的材料(如有已发货的材料,请提供采购单及送货单),未安装完成部分消防工程所需材料将由我司直接统一采购,剩余部分未完工程量我司将安排第三方进场施工,由此所产生的材料采购费用及施工人工费(按第三报价,包括已安装完成部分消防检测验收需整改人工费)将直接从贵司工程款中扣除,并要求贵司安排一名专职人员驻场清点每日施工人数及材料进场明细(数量和单价)并签字确认,否则视为默认认可,特此函告。”该函通过微信发送给被告法定代表人***,但其未回复。 原、被告在庭审中确认,约定支付进度款是申请付款后原告应十五个工作日内支付,但原告实际有些超半年才支付,原告自认因公司资金有压力,资金周转困难,所以没有按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给被告。 从2021年2月5日至2023年4月4日期间,原告共计支付了工程款(含材料款)3324709.40元给被告或被告指定的收款人。 2023年6月25日,某乙公司(甲方)与案外人广西某某工程有限公司南宁东盟分公司(乙方)签订《盛世王朝三期(20#.21#.23#及地下室)消防整改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乙方承包盛世王朝三期(20#.21#.23#及地下室)消防整改工程,合同价款含税价为1051019.73元,合同履行期间如遇国家税率调整,则税金相应调整,本合同的含税总价亦随之调整;现场引发工程签证必须在事件发生后14天内按甲方要求办理确认,否则视为乙方放弃签证。 2023年6月26日,某乙公司(甲方)与案外人广西某某工程有限公司南宁东盟分公司(乙方)签订《盛世王朝一期(1#.2#.3#.22#及地下室)消防整改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乙方承包盛世王朝一期(1#.2#.3#.22#及地下室)消防整改工程,合同价款含税价为1676355.64元,合同履行期间如遇国家税率调整,则税金相应调整,本合同的含税总价亦随之调整;现场引发工程签证必须在事件发生后14天内按甲方要求办理确认,否则视为乙方放弃签证。 被告在庭审中表示认可原告主张的材料款301842.90元。原告在庭审中自认其主张的施工费、维修费尚未结算、尚未支付给第三方。 本案审理过程中,依原告申请,本院依法作出(2023)桂0821民初316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某某公司名下的**存款(限额2355082.44元)。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盛世王朝一期消防安装工程施工合同》、《盛世王朝一期消防安装工程补充协议》、《盛世王朝三期消防安装工程施工合同》、《盛世王朝三期消防安装工程补充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合法有效的合同。原告在本案中请求解除上述合同及协议,被告在庭审中表示同意解除,故上述合同及协议在庭审当天即已解除。 关于工程违约金的问题。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原、被告均存在违约的行为,原告不按合同约定结算及支付工程款等,被告不按合同约定的期限施工,导致消防安装工期滞后等。由于案涉工程尚未结算,违约造成的损失尚未确定,合同履行程度、当事人的过错程度等双方未能举证证实,故原告请求按照合同约定判令被告支付违约金,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材料款的问题。原告请求被告支付材料款301842.90元,被告认可该款项,但是根据原告提交的证据《工程施工扣款通知单》、《关于盛世王朝一、三期消防材料情况说明》,可知案涉工程由被告包工包料施工,部分材料由原告或某乙公司采购,材料款最终从被告的工程款扣除,由于案涉工程尚未结算,工程价款尚未确定,故对于原告的该请求,本院予以驳回。 关于委托施工费、维修费的问题。原告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委托施工费、维修费,但原告未提交明确的施工方案、修复方案,无预算单和结算单,原告也尚未支付施工费、修复费给第三人,该价款尚未最终确定,被告也不认可,且合同约定被告未按原告约定质量、材料施工需要整改的,原告有权另行安排其他施工单位进行处理,被告同意原告在其当期工程款支付时及结算款中扣除,故对于原告的该请求,本院予以驳回,原告可待条件成就后另行主张该权利。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六十二条、第五百六十六条、第五百六十七条、第五百八十四条、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七百九十一条、第八百零一条、第八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广西贵港某某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市某某通信设备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5日签订的《盛世王朝三期消防安装工程施工合同》、于2021年5月7日签订的《盛世王朝三期消防安装工程补充协议》已于2023年9月11日解除; 二、原告广西贵港某某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市某某通信设备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5日签订的《盛世王朝一期消防安装工程施工合同》、于2021年5月7日签订的《盛世王朝一期消防安装工程补充协议》已于2023年9月11日解除; 三、驳回原告广西贵港某某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5640元,减半收取计1282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1782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广西贵港某某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5820元,由被告广州市某某通信设备有限公司负担2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加五提出副本,上诉于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在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5640元(汇款至户名为: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非税收入财政汇缴专户,开户行:农行贵港分行,账号:2045********)。逾期不交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执行措施,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九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