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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技术公司与某信息技术公司、范某侵害商标权纠纷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6)沪0104民初7516号 原告:某技术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 法定代表人:赵某,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超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超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范某,男,1993年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汕尾市陆河县。 原告某技术公司与被告范某、某信息技术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3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诉讼中,原告某技术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某信息技术公司的起诉,本院裁定予以准许。本院于2026年6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技术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范某经本院传票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技术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范某赔偿某技术公司经济损失和合理费用共计500,000元(合理费用包括为制止其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律师费10,000元、时间戳取证费43.28元、侵权商品购买费59元、差旅费2,998.89元)。事实和理由:某技术公司系第18783416A号注册商标(以下简称权利商标)专用权人。某技术公司发现,范某在某信息技术公司经营的拼多多平台上开设名称为“某血糖手表厂家8号店”的网络店铺(以下简称涉案店铺),未经许可在商品标题中使用权利商标,结合商品图片中“官方正品”该字样,容易引人误认为其销售的是某甲品牌的智能手环,构成商标侵权。同时,涉案店铺在商品宣传中称所售的智能手环可以精确测量血压、血糖、尿酸、血脂、血氧,均属于引人误解的虚假陈述,误导、欺骗消费者,损害消费者权益,构成虚假宣传。涉案店铺销售金额巨大,侵权获利多,某技术公司作为商标侵权人和智能手环该商品连续几年市场占有率排名第一的主体,有权主张相关权利,故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范某未作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一、权利商标注册和权利商品销售情况 某技术公司于2017年4月21日经核准注册权利商标,核定使用于第9类的智能手表(数据处理)等商品上,尚在有效期内。 2023年8月31日搜狐网上刊载一篇标题为《某甲智能手表销量暴涨58%,增长势头强劲稳居国内第一》的报道,报道称某甲穿戴的市场份额在2023年第二季度跃居全球第二,其中国国内市场份额提高到39%,稳居第一位。2024年9月5日财经头条刊载了一篇标题为《2024年第二季度某甲穿戴出货量全球第一,9月穿戴新品值得期待》的报道,报道称某甲在中国腕戴市场自2021年开始蝉联出货量第一。2025年4月10日,今日头条刊载了一篇标题为《反超苹果!某甲智能手表2024年线上销量中国第一》的报道,报道称2024年某甲智能手表市场份额高达31.9%。 某甲官网上有一篇关于某甲手表血糖健康研究的报道,报道称,某甲手表通过内置高性能传感器,连续采集白天和夜间不同状态下的体征数据(如睡眠、心率等),连续佩戴3至14天评估是否存在高血糖风险。2025年1月16日新浪科技板块刊载一篇标题为《某甲WATCHD2获新浪2024科技风云榜【年度智能手表】》的报道,报道中展示的年度智能手表为长方形盘面,右上有圆形突出按钮,右下有椭圆形按钮。2026年3月18日新浪新闻刊载一篇标题为《能测血糖血压的智能手表哪个品牌好?4大品牌深度解析8款推荐》的报道,报道称某甲WATCHD2核心优势在于医疗级血压监测+无感血糖评估。 二、被诉侵权行为 2024年1月2日,某技术公司委托代理人在拼多多平台涉案店铺中浏览相关商品链接,对标题为“新款某甲手机通用无创血糖手表尿酸血脂心率血压血氧监测运动手环”的商品进行购买,付款59元。图片上展示有“11月最新款测血糖血压血氧尿酸血脂接打电话不用手机直接测量”字样。浏览标题为“某甲通用无创测血糖手表精准测尿酸血脂体脂血压监测蓝牙通话手环”的商品链接,商品评价中有用户留下“假的,没带在手上也一样的能测血压,能相信吗?我是上当受骗了”该条评价。浏览标题为“2023新款某甲通用智能手环无创免针实时监测血糖血压尿酸老人实用”的商品链接,图片中标注“官方正品”,并展示有“实时测血糖尿酸”“准”等字样。浏览标题为“某甲通用智能手表无创测血糖尿酸血脂血压心率/支付NFC运动手环”的商品链接,图片中载有“无创测量尿酸血脂”“尿酸血脂非常精准”等字样。浏览标题为“某甲手机适用智能智能手环无创免针实时监测血糖血压尿酸老人实用”的商品链接,图片中称“血糖尿酸血脂手表可以独立精准检测”,并标注“官方正品”,展示有“实时测血糖尿酸”“准”等字样,商品评价中有用户留下“大品牌!值得信赖!”该条评价。浏览标题为“某甲手机通用智能手环24小时监测无创监测血糖仪血压血氧体温”的商品链接,图片中载有“24小时实时测血糖”“血糖/血压/心率/血压/体温手表可以独立精准检测”等字样。浏览标题为“某甲通用尿酸血糖手表无创监测血压手环心率睡眠运动计步多功能”的商品链接,型号中有“旗舰款【更精准】”该规格。上述七款商品链接中展示的商品均为同款商品,手表为长方形盘面,手表侧面右上为圆形突出按钮,右下为椭圆形按钮。 2024年1月8日,某技术公司委托代理人前往位于北京市海淀区稻香园北社区的快递柜,从快递柜中取出前述从涉案店铺购买的快递,拆封包裹后查看商品,为一枚智能手表,内有一张说明书。根据说明书要求,测量血压、血糖、尿酸、血脂之前,需先行填写自己的真实数值,输入完成后再进行测量。智能手表、包装盒和说明书中并无厂商信息,也无合格证和医疗器械认证证书。 某技术公司对上述过程进行了时间戳取证,共支付43.28元。 三、其他相关事实 央视网在2024年12月27日刊登一篇标题为《记者调查|神了!?这款手表能测出毛巾里的血糖值……》的报道,报道称近年来,与“无创血糖监测手表不扎针就能测血糖”类似的宣传时常在网络上出现,市面上尚无一款获得血糖医疗器械认证。紫牛新闻在2026年1月9日刊登一篇标题为《手表测血糖,数据全靠“猜”,无创血糖监测的陷阱有多深》的报道,报道称有网友买回一款能测血糖的“神奇手表”,家里的吸尘器、相机、眼镜盒、矿泉水瓶都能用它测出“血糖值”。 某技术公司确认,上述网络交易平台中的被诉侵权商品链接均已下架。 某平台经营者某信息技术公司提交的材料显示,涉案店铺已于2025年1月5日关闭,入驻人为范某。 某信息技术公司又以平台方身份向本院说明了涉案商品的销售情况:剔除退货及退款后,商品ID为548892821949,标题为“新款某甲手机通用无创血糖手表尿酸血脂心率血压血氧监测运动手环”的商品销量为13,455件,销售金额为836,438.07元。商品ID为546624198450,标题为“某甲通用尿酸血糖手表无创监测血压手环心率睡眠运动计步多功能”的商品销量为180件,销售金额为12,536.66元。商品ID为540620928350,标题为“某甲手机通用智能手环24小时监测无创测血糖仪血压血氧体温”或“某甲手机通用智能手环24小时监测无创测血糖仪血压心电图血氧体温”的商品销量为312件,销售金额为14,577.91元。商品ID为554556090056,标题为“2023新款某甲通用智能手环无创免针实时监测血糖血压尿酸老人实用”或“2024新款华测血糖血压智能手环无创免针实时监尿酸老人实用”或“2024新款某甲通用智能手环无创免针实时监测血糖血压尿酸老人实用”的商品销量为3,052件,销售金额为187,981.08元。商品ID为556803473254,标题为“某甲手机适用智能智能手环无创免针实时监测血糖血压尿酸老人实用”的商品销量为5,492件,销售金额为27,305.91元。商品ID为556821636750,标题为“某甲通用智能手表无创测血糖尿酸血脂血压心率/支付NFC运动手环”的商品销量为5,292件,销售金额为25,967.29元。商品ID为557292487528,标题为“某甲通用无创测血糖手表精准测尿酸血脂体脂血压监测蓝牙通话手环”或“新款2024某甲通用无创测血糖手表精准尿酸血脂血压监测蓝牙通话”的商品销量为23,603件,销售金额为1,338,436.08元。 另查明,某技术公司两名委托诉讼代理人为本案共支出差旅费2,998.89元。 本院认为,某技术公司持有的权利商标合法有效并具有显著性,且在有效期内,某技术公司作为权利商标所有人,有权以自己名义提起本案诉讼主张相应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本法所称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本案中,涉案店铺于商品标题中将“某甲”与“通用”“适用”等字样关联使用,用来指向其销售的智能手表,结合图片中“官方正品”“旗舰款”等字样,涉案店铺该使用“某甲”的方式,容易导致相关消费者误认为其销售的是某甲品牌智能手环,故该使用方式起到了识别商品来源功能,属于商标使用。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构成商标侵权。范某销售的商品系智能手环,与某技术公司权利商标核定使用的“智能手表(数据处理)”属于相同商品。将被诉侵权标识“某甲”与权利商标比对,呼叫、字形均一致,视觉上并无差异,构成相同。涉案店铺未经许可使用“某甲”标识,侵害了某技术公司对权利商标享有的专有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本案中,涉案店铺的七个链接所售商品均为同款智能手环,现有证据足以表明,涉案店铺在展示该款商品时使用“测血糖血压血氧尿酸血脂”“实时测血糖尿酸”“血糖尿酸血脂手表可以独立精准检测”等表述宣传商品性能、功能,明显不实或存在夸大,构成虚假宣传。 侵害他人财产权益,应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由于某技术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因商标侵权造成的实际损失或范某的侵权获利,亦未能提供关于商标许可使用费用的证据,某技术公司主张适用法定赔偿确立本案经济损失赔偿数额,本院予以准许。本院综合考虑权利商标核准注册时间,被诉侵权行为期间、性质、后果,标识的具体使用情形,被诉侵权商品销售情况等因素酌情确定范某在本案中所要承担的赔偿数额。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应以必要、合理为限。某技术公司主张的时间戳取证费和侵权商品购买费,系维权支出,本院予以支持;某技术公司主张的律师费,因本案确有律师出庭参加诉讼,本院结合律师工作量、行业相关收费标准及本案案情,酌情确定相应的赔偿数额;某技术公司主张的差旅费,因本案委托外地律师出庭,本院酌情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范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某技术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共计90,000元; 二、驳回原告某技术公司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800元,由原告某技术公司负担3,608元,被告范某负担5,192元。若本案未提起上诉,负担案件受理费的当事人(已预交除外)应于裁判文书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交纳;若本案提起上诉进入二审程序,应根据二审裁判文书确定的案件受理费负担情况予以交纳。逾期未交纳的,依法强制执行。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规定情形的,可依法采取信用惩戒措施。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审判员***旸 二〇二六年七月十五日 [核对位置]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七十九条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 (八)赔偿损失; …… 本条规定的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 第六十三条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 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九条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七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二百六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