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为技术有限公司

司与某丁公司,某某,某某等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等与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纠纷一案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粤0306民初12311号 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 法定代表人:赵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三环汇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三环汇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乙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 法定代表人:全某。 被告:某丙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 法定代表人:刘某甲。 被告:某丁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 法定代表人:邓某。 被告:深圳市索爱杰兴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 法定代表人:金某。 被告:刘某乙,男,1970年12月3日出生,住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 被告:刘某甲,男,1996年3月28日出生,住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 被告:北京某平台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张某。 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某乙公司、某丙公司、某丁公司、深圳市索爱杰兴网络有限公司、刘某乙、刘某甲、北京某平台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2月9日立案。2026年3月16日,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申请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三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