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为技术有限公司

华为技术有限公司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24)最高法知行终1176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无效宣告请求人):赫名迪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南山街道登良社区南海大道2163号来福士广场B座2201-2206单元。 法定代表人:让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隆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隆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蓟门桥西土城路6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局审查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局审查员。 一审第三人(专利权人):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坂田华为总部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赵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第三人(专利权人):北京华为数字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信息路3号。 法定代表人:查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赫名迪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赫名迪公司)与被上诉人国家知识产权局及一审第三人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为公司)、北京华为数字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为数字公司)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一案,涉及专利权人为华为公司和华为数字公司,名称为“带宽分配方法、装置、用户设备和基站”的发明专利(以下简称本专利)。针对赫名迪公司就本专利权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第563508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以下简称被诉决定),决定维持本专利权有效;赫名迪公司不服,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于2024年10月9日作出(2024)京73行初829号行政判决(以下简称一审判决),判决驳回赫名迪公司的诉讼请求;赫名迪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11月2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25年7月14日询问当事人,上诉人赫名迪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被上诉人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一审第三人华为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一审第三人华为数字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到庭参加询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案基本事实如下:本专利系名称为“带宽分配方法、装置、用户设备和基站”的发明专利,专利权人为华为公司和华为数字公司,专利号为201380002080.8,专利申请日为2013年3月28日,授权公告日为2019年7月19日。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共包含91项权利要求,作为本案审查基础的权利要求为: “1.一种带宽配置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 用户设备UE接收至少两个虚拟带宽配置信息,其中,所述虚拟带宽配置信息用于指示虚拟带宽的配置; 所述UE接收第一配置信息,所述第一配置信息用于指示所述UE根据所述至少两个虚拟带宽配置信息中的至少一个虚拟带宽配置信息指示的虚拟带宽进行信号接收和/或信号处理; 所述UE根据所述至少一个虚拟带宽配置信息指示的虚拟带宽进行信号接收和/或信号处理; 其中,每一个所述虚拟带宽为下行最大可用带宽或下行传输带宽的一部分或全部,所述下行最大可用带宽是可用于下行传输的最大带宽,且 所述信号接收和/或信号处理包括信道状态信息参考信号CSI-RS接收和物理下行控制信道PDCCH搜索。” 本专利说明书的背景技术部分记载了以下内容: “在长期演进系统中,每一个小区有一个固定的下行传输带宽。……目前,在LTE系统中,对于UE来说,都是基于一个带宽,例如下行传输带宽,进行测量和反馈,从而导致开销以及信号接收和/或处理复杂度不够灵活且较高的问题。”(参见说明书[0002]-[0003]段) 本专利说明书的具体实施方式部分记载了以下内容: “具体地,每一个所述虚拟带宽为下行最大可用带宽或下行传输带宽的一部分或全部,所述下行最大可用带宽是可用于下行传输的最大带宽。其中,所述下行传输带宽包括基站通过主信息块配置的下行系统带宽。”(参见说明书[0237]段) 2023年4月7日,赫名迪公司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宣告本专利权全部无效。主要理由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91保护范围不清楚,不符合2008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以下简称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本专利权利要求1-9、11、20-32、34、42-54、56、65-77、79、87-91分别相对于证据1、证据2、证据14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有关新颖性的规定;本专利权利要求1-91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赫名迪公司提交了14份证据,其中: 证据1:WO2012149559A1系按照专利合作条约所公布的国际申请,其公开日期为2012年11月1日,证据1公开以下内容: “本发明提供了一种信号发送方法和系统,以通知UEScell的CC是否包括PBCH/SCH/CRS信道/信号。”(参见说明书[0056]段) “本发明增加了用于PDSCH的资源元素的数量。这一点通过使用PBCH/SCH/CRS的资源元素来携带通常携带在PDSCH的数据来实现。因此,通过动态地使用PBCH/SCH/CRS的资源元素来增加PDSCH内的资源元素的静态数量。”(参见说明书[0073]段) “图8示出的是UE的两个分量载波—载波1是主载波而载波2是辅载波。如图所示,在此实例中,仅仅载波2中阴影部分的频率资源由系统100分配给UE。”(参见说明书[0083]段) 附图8示出了载波1和载波2。 证据3:3GPPTS36.213v10.1.0及其中文译文,赫名迪公司声称其公开日期为2011年3月30日。 证据5:3GPPTS36.331v10.1.0及其中文译文,赫名迪公司声称其公开日期为2011年3月30日。 证据11:3GPPTS36.321v10.8.0及其中文译文,赫名迪公司声称其公开日期为2013年3月13日。证据11公开了E-UTRA的媒体访问控制(MAC)协议规范,并具体公开了5.13Scell的激活/去激活。如果UE配置有一个或多个SCell,则网络可以激活和去激活配置的SCell。PCell始终处于激活状态。网络通过发送6.1.3.8小节中描述的激活/去激活MAC控制元素来激活和去激活SCell。(参见证据11中文译文第5.13节) 证据14:WO2013025547A2系按照专利合作条约所公布的国际申请,其公开日期为2013年2月21日,证据14公开以下内容: “‘载波片段’可以指一组WTRU可以在其上运行的物理资源块。WTRU可以配置有用于给定服务小区的一个或多个载波片段。如果配置了载波聚合,服务小区可以是WTRU的配置的P小区(Pcell,主小区)或S小区(Scell,次小区)。载波片段可以是通常由有关服务小区支持的到可寻址范围资源块的连续带宽扩展。”(参见说明书[0168]段) “载波带宽可以是BMHz,其中可以为每个标准发布版本定义所支持的中心B0MHz频率的集合。当配置为在有关服务小区上运行时,WTRU可以使用标称的载波带宽B0MHz进行初始运行,随后被配置,从而由额外的片段(BD和/或BU)表示的经扩展的带宽,其被看作扩展了载波的标称带宽的一组资源块。”(参见说明书[0169]段) “载波片段可以看作是WTRU的物理资源映射的扩展……”(参见说明书[0170]段) “可以设想WTRU可以在与服务小区相关联的标准带宽的边界之外运行。”(参见说明书[0185]段) “WTRU可以接收配置,其可以包括用于,例如,对由WTRU用于有关服务小区的标称带宽B0的扩展进行定义的参数,从而WTRU可以,例如获取总带宽B的值。例如,这些参数可以包括参数BU,表示配置的载波片段的一个片段的带宽,和参数Bd,表示其他片段的带宽……”(参见说明书[0189]段) 附图6示出了对载波带宽B0的扩展。 2023年10月7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被诉决定,维持本专利权有效。其中涉及本案争议的部分,被诉决定认为: (一)关于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是否清楚,是否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 关于权利要求1。首先,根据本专利说明书[0237]段的记载可知,每一个所述虚拟带宽为下行最大可用带宽或下行传输带宽的一部分或全部,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理解“虚拟带宽”以及其与实际进行下行信号接收、信号处理的带宽之间的关系;其次,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信号处理肯定是在信号接收的前提下,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理解“信号接收和/或信号处理”的含义。综上,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是清楚的,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 (二)关于权利要求1是否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新颖性 证据14公开了用于与共享频带相关联的下行链路资源分配的系统、方法和工具。首先,本专利和证据14解决的技术问题不同,本专利(参见其说明书[0004]段)是用以降低开销以及信号和/或处理复杂度,并且可以灵活控制开销、信号接收和/或处理反馈复杂度;而证据14(参见其说明书[0003]-[0004]段)是为LTE和3G网络提供完全兼容的4G升级路径,即使得网络运营商不仅为电路交换兼容设备的用户提供服务,也为LTE兼容设备的用户提供服务。 其次,本专利和证据14采用的技术手段不同,证据14公开了在无线系统中可以进行灵活的带宽操作的下行链路资源分配,从证据14说明书[0005]段的内容可以看出“分量载波的资源块组(RBG)和至少一个载波片段的RBG的大小可以根据分量载波的带宽确定”,证据14说明书[0166]段记载了“带宽扩展可以用于增加数据速率”。根据证据14说明书[0168]段的记载可知,载波片段可以指一组WTRU可以在其上运行的物理资源块。载波片段可以是通常由有关服务小区支持的到可寻址范围资源块的连续带宽扩展。再根据证据14说明书[0169]段以及图6的记载可知,证据14中的载波片段并不是在一个服务小区内固定带宽内进一步的带宽配置,而是在一个服务小区标称的载波带宽B0之外的带宽扩展BU或BD。因此,证据14中的载波片段并不是相较一个服务小区内固定带宽而言的,更不是本专利所述的下行最大可用带宽或下行传输带宽的一部分或全部,而是在一个服务小区标称的载波带宽B0之外的带宽扩展BU或BD,故此,证据14中的“载波片段”不能等同于本专利中的虚拟带宽,其是分量载波带宽B0之外的扩展带宽。本专利中的虚拟带宽是下行最大可用带宽或下行传输带宽的一部分或全部,也即虚拟带宽是分量载波带宽的一部分或全部,拓展带宽与虚拟带宽(分量载波带宽的一部分或全部)是不相同的,由此可见,证据14没有公开涉及虚拟带宽的相关技术特征,即“用户设备UE接收至少两个虚拟带宽配置信息,其中,所述虚拟带宽配置信息用于指示虚拟带宽的配置;所述UE接收第一配置信息,所述第一配置信息用于指示所述UE根据所述至少两个虚拟带宽配置信息中的至少一个虚拟带宽配置信息指示的虚拟带宽进行信号接收和/或信号处理;所述UE根据所述至少一个虚拟带宽配置信息指示的虚拟带宽进行信号接收和/或信号处理;其中,每一个所述虚拟带宽为下行最大可用带宽或下行传输带宽的一部分或全部,所述下行最大可用带宽是可用于下行传输的最大带宽”。 综上,由于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与证据14之间存在上述区别特征,导致二者的技术方案实质不同,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4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新颖性。 (三)关于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分别与证据1、证据14的区别特征至少均包括“用户设备UE接收至少两个虚拟带宽配置信息,其中,所述虚拟带宽配置信息用于指示虚拟带宽的配置;所述UE接收第一配置信息,所述第一配置信息用于指示所述UE根据所述至少两个虚拟带宽配置信息中的至少一个虚拟带宽配置信息指示的虚拟带宽进行信号接收和/或信号处理;所述UE根据所述至少一个虚拟带宽配置信息指示的虚拟带宽进行信号接收和/或信号处理;其中,每一个所述虚拟带宽为下行最大可用带宽或下行传输带宽的一部分或全部,所述下行最大可用带宽是可用于下行传输的最大带宽”。基于上述区别特征,可以确定权利要求1实际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灵活地进行带宽分配。 证据3公开了E-UTRA的物理层过程,没有公开上述区别特征。 证据5公开了E-UTRA的无线电资源控制(RRC)协议规范,没有公开上述区别特征。 证据11的公开内容如前所述,没有公开上述区别特征。 此外,也没有证据证明上述区别特征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 此外,本专利中的虚拟带宽是下行最大可用传输带宽或下行传输带宽的一部分或全部,即载波聚合中每一个分量载波的一部分或全部,且本专利由于采用上述技术手段,使得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能够获得有益的技术效果:可以灵活控制开销、信号接收和/或处理反馈复杂度。而上述对比文件或是对分量载波的带宽进行扩展,或是下行切换命令的传输带宽,均不是在一个固定的下行传输载波带宽内的带宽的灵活划分,因此,本专利与上述对比文件所解决的技术问题完全不同,本专利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赫名迪公司不服,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被诉决定,判令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作出决定。事实和理由为:(一)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不清楚,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1.权利要求1相关技术特征中“虚拟带宽”的含义不清楚,本领域技术人员不清楚何为“虚拟”,且即使根据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的定义,两个虚拟带宽的总带宽也可能大于下行最大带宽或下行传输带宽。2.权利要求1限定了“所述UE根据所述至少两个虚拟带宽配置信息中的至少一个虚拟带宽配置信息指示的虚拟带宽进行信号接收和/或信号处理”,即该特征包含三个并列技术方案即进行信号接收、进行信号处理、进行信号接收和信号处理,但因信号接收是信号处理的前提,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理解“进行信号处理”和“进行信号接收和信号处理”存在何种区别。(二)本专利权利要求1不具备新颖性,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的全部技术特征均已被证据14所公开,二者的技术方案实质相同,且属于同一技术领域,可以解决相同的技术问题并达到相同的预期技术效果,因此,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新颖性。(三)本专利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1.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4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即便认为证据14所公开的载波片段是对标称带宽B0的扩展,从而与本专利中的“虚拟带宽”存在差异,但基于证据14公开的技术方案,为提高带宽操作的灵活性,本领域技术人员也有动机对标称带宽B0进行改进,将证据14公开的载波分段的技术手段应用其中,从而得到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这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是容易想到的。2.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和证据11的结合,或者相对于证据1、证据11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的区别特征仅在于:所述UE接收第一配置信息,所述第一配置信息用于指示所述UE根据所述至少两个虚拟带宽配置信息中的至少一个虚拟带宽配置信息指示的虚拟带宽进行信号接收和/或信号处理,而该区别特征已被证据11所公开,而即使认为证据11未公开配置至少两个虚拟带宽,因配置一个还是两个虚拟带宽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不同需求而采取的常规技术手段,故该特征亦属公知常识。 国家知识产权局一审辩称:被诉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结论正确,赫名迪公司的诉讼理由不能成立,应当依法予以驳回。 华为公司一审述称:被诉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赫名迪公司的诉讼请求。 华为数字公司一审述称:被诉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赫名迪公司的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经审理基本认定了上述事实。 一审法院认为: (一)关于权利要求1是否清楚 1.关于“虚拟带宽”特征是否清楚 根据本专利说明书记载可知,所述虚拟带宽为下行最大可用带宽或下行传输带宽的一部分或全部,所述下行最大可用带宽是可用于下行传输的最大带宽。本领域技术人员通过阅读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可以清楚知晓本专利权利要求中“虚拟带宽”这一特征的含义。对技术特征的解释,不应脱离说明书记载的发明背景、发明目的以及所解决的技术问题。在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已经清楚记载本专利系为解决UE基于一个下行传输带宽进行测量和反馈导致开销较高和不够灵活的问题,且虚拟带宽具有最大范围即下行最大可用带宽或下行传输带宽的情况下,本领域技术人员难以得出两个虚拟带宽之和可能大于下行传输带宽的理解。此外,赫名迪公司虽主张“虚拟”一词含义不清楚,但并未提出其他有实质意义的理解方式。故对赫名迪公司相关诉讼主张,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2.关于“信号接收和/或信号处理”特征是否清楚 应当避免仅从文字表述、标点符号等字面含义出发对权利要求的技术特征作出机械解释。本领域技术人员阅读权利要求书后能够理解,“信号接收和/或信号处理”指向对信号作出接收、处理的操作。因信号处理必然以信号接收为前提,故本领域技术人员不会认为存在只进行信号处理而无信号接收步骤的“并列技术方案”。与“信号接收和/或信号处理”相关的技术特征是清楚的,赫名迪公司该诉讼主张亦不能成立,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清楚。被诉决定对此认定正确,一审法院予以确认。 (二)关于新颖性 赫名迪公司主张本专利权利要求1不具备新颖性的原因在于,其认为证据14与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构思和技术手段实质相同,即对带宽进行灵活配置,具体而言,如图6所示,证据14公开了将相当于一个服务小区的下行传输带宽的载波带宽B分配为带宽B0、BU、Bd的技术方案,所述三个带宽即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虚拟带宽,并进一步公开了接收所述三个虚拟带宽的配置信息等其他各技术特征。基于此,证据14与本专利解决了相同的技术问题,即提高带宽分配灵活性。 判断赫名迪公司这一主张是否成立的关键在于如何理解证据14公开的相关内容。证据14说明书[0169]段明确记载,“当配置为在有关服务小区上运行时,WTRU可以使用标称的载波带宽B0MHz进行初始运行,随后被配置,从而由额外的片段(BD和/或BU)表示的经扩展的带宽,其被看作扩展了载波的标称带宽的一组资源块。”证据14说明书的[0170][0185]段等段落也有类似记载。由此可见,本领域技术人员通常会理解,证据14中标称的载波带宽B0系初始运行的下行传输带宽,而BD和/或BU作为额外的片段是对该下行传输带宽的扩展。可见,证据14中BD/BU并非下行传输带宽的一部分或者全部,而是在一个载波带宽之外增加的额外的载波片段。即带宽B0/BD/BU并不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虚拟带宽。此外,赫名迪公司还提出退一步的理解方式,即认为标称带宽B0是下行传输带宽的全部,证据14也相当于公开了一个虚拟带宽是下行传输带宽的全部,另两个虚拟带宽是下行传输带宽的部分。但如前所述,本专利对虚拟带宽这一技术特征作出了明确定义,即其本身为下行传输带宽的一部分,而非指其带宽范围不大于下行传输带宽的最大范围,因此,即使按照赫名迪公司此种理解,作为标称带宽之外扩展的载波片段BD/BU亦并不相当于权利要求1限定的虚拟带宽。事实上,证据14与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构思整体不同,证据14通过对带宽的扩展提高数据传输效率,而非如本专利关注于对带宽的分配,通过灵活分配带宽而减少开销、提高灵活度,即二者所解决的技术问题亦不完全相同。 综上,赫名迪公司有关本专利权利要求1不具备新颖性的主张不能成立,基于相同的理由,赫名迪公司有关其他引用权利要求1的权利要求不具备新颖性的主张亦不能成立,一审法院均不予支持。 (三)关于创造性 赫名迪公司主张本专利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理由有二,一是主张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4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二是主张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和证据11或者证据1、证据11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关于理由一。基于此主张,赫名迪公司再退一步假设认可证据14所公开的载波片段BD/BU是对标称带宽B0的扩展,从而与本专利中的“虚拟带宽”不相对应,但认为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对标称带宽B0进行改进,将证据14公开的载波分段的技术手段应用其中,从而得到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此一审法院认为,如前所述,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证据14的技术构思不同。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权利要求1之所以关注对下行传输带宽的分配,系因注意到了带宽利用灵活性不高、开销较大的问题,因此需要将下行传输带宽配置为至少两个虚拟带宽;而证据14的载波分段的技术手段则是为了扩大带宽,而非基于对标称带宽的灵活配置需求。由此可见,二者基于不同的机理采用了不同的技术构思,在此基础上,仅就在案证据无法看出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构思容易获得。在技术构思不容易获得的情况下,将该技术构思具体化的相关区别特征显然也是非显而易见的。因此,被诉决定认定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4和公知常识的结合具备创造性的结论无误。赫名迪公司的该项主张缺乏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关于理由二。首先,证据1公开了多载波聚合以提供更高带宽的技术方案,其中所涉“主载波”“辅载波”两个分量载波系不同的载波,并不等同于本专利的虚拟带宽。而即使考虑赫名迪公司的主张,即证据1说明书[0083]段记载的仅载波2的阴影部分的频率资源由系统分配给UE(如图8所示),该辅载波内的带宽分配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亦是将辅载波内部分带宽分配给UE,从而使下行传输带宽扩大,该辅载波内阴影部分频率资源也相当于扩展的额外载波片段。理由如前所述,其与权利要求1限定的虚拟带宽完全不同。证据1并未公开涉及虚拟带宽的全部技术特征。而证据11未完整公开所述区别特征,在案证据亦不足以证明配置至少两个虚拟带宽这一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被诉决定认定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和证据11以及证据1、证据11和公知常识的结合具备创造性的结论无误。赫名迪公司的该项主张同样缺乏依据,一审法院亦不予支持。 一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赫名迪科技(深圳)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赫名迪科技(深圳)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赫名迪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及被诉决定,判令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作出决定。事实和理由为:(一)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不清楚。权利要求1限定了“用户设备UE接收至少两个虚拟带宽配置信息,其中,所述虚拟带宽配置信息用于指示虚拟带宽的配置”。该技术特征中的“虚拟带宽”的含义是不清楚的,特别是在权利要求1还进一步限定了“每一个所述虚拟带宽为下行最大可用带宽或下行传输带宽的一部分或全部,所述下行最大可用带宽是可用于下行传输的最大带宽”,导致本领域技术人员不清楚“虚拟带宽”的具体含义。(二)权利要求1不具备新颖性。1.证据14同样公开了一种用于无线系统中灵活的带宽操作的下行链路资源分配方法。证据14所解决的技术问题并非是被诉决定认定的“为了LTE和3G网络提供完全兼容的4G升级路径,即使得网络运营商不仅为电路交换兼容设备的用户提供服务,也为LTE兼容设备的用户提供服务”。证据14提出了“载波片段”的设计,3G网络中并不涉及所谓“载波”的概念,因此,“载波片段”方案的提出与所谓的完全兼容问题毫无关系。其解决的技术问题与本专利一样,也是提高带宽分配灵活性、降低信令开销等问题。2.权利要求1的全部技术特征均被证据14所公开。(1)证据14中的“载波技术”并非以配置载波聚合场景为前提,其可以是单载波系统所采用的技术方案。对采用单载波系统时,其场景与本专利完全相同。证据14中的载波片段与本专利中的虚拟带宽实质相同。证据14公开了三个虚拟带宽(BU、B0及Bd)均为“下行传输带宽(即BMHz)”的部分的场景,且WTRU会接收几个载波片段的配置。即使认为其中的带宽B0并非载波片段,证据14也公开了两个载波片段BU和Bd,因此公开了“用户设备UE接收至少两个虚拟带宽配置信息,其中,所述带宽配置用于指示虚拟带宽的配置”。(2)证据14公开了对载波片段的激活过程,相当于公开了“所述UE接收第一配置信息,所述第一配置信息用于指示所述UE根据所述至少两个虚拟带宽配置信息中的至少一个虚拟带宽配置信息指示的虚拟带宽进行信号接收和/或信号处理”。(3)证据14公开了在载波片段被激活后,WTRU在被激活的载波片段上进行信号接收和/或信号处理,相当于公开了“所述UE根据所述至少一个虚拟带宽配置信息指示的虚拟带宽进行信号接收和/或信号处理”及“所述信号接收和/或信号处理包括信道状态信息参考信号CSI-RS接收和物理下行控制信道PDCCH搜索”。(三)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1.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4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本专利是将一个载波内的带宽进行了分段,而证据14实现了载波内的带宽分段来形成多个虚拟带宽,并独立的对虚拟带宽进行配置、激活及数据信号接收/处理等操作,其能够实现的功能与技术效果也与本专利相同。也即证据14公开了本专利的核心发明点,即使认为载波片段是对标称带宽B0的扩展,但基于证据14公开的方案,为了实现对LTE标称带宽的带宽操作灵活性,本领域技术人员也有动机去对标称的B0带宽进行改进,将证据14所公开的将载波分段的技术手段应用于其中,而得到本专利的技术方案。2.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和证据11的结合,或者相对于证据1、证据11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1)证据1和本专利所解决的技术问题及采用的技术手段相同。证据1公开了将一个载波中的带宽进行分段,并将该部分CC配置给UE的技术方案。针对该带宽分段的方案,证据1与本专利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一致的,均是为了提升带宽分配灵活度、降低信令开销及复杂度。证据1公开的部分带宽的设计目的和技术效果与本专利“虚拟带宽”的设计目的和技术效果完全一致。证据1还分别公开了对部分CC进行配置及在部分CC上进行信号接收和/或处理。即使认为证据1涉及将PCell与SCell上的虚拟带宽聚合,但是本专利权利要求1,当所配置的两个虚拟带宽均为下行最大可用带宽或下行传输带宽的全部时,也同为两个载波聚合的场景,与证据1并无不同。(2)相对于证据1,权利要求1的区别特征仅在于:所述UE接收第一配置信息,所述第一配置信息用于指示所述UE根据所述至少两个虚拟带宽配置信息中的至少一个虚拟带宽配置信息指示的虚拟带宽进行信号接收和/或信号处理。该区别特征被证据11所公开。证据11公开了“如果UE配置有一个或多个SCell,则网络可以激活和去激活配置的SCell。PCell始终处于激活状态。网络通过发送6.1.3.8小节中描述的激活/去激活MAC控制元素来激活和去激活SCell”。可见,基站通过RRC消息为UE配置了一个或多个SCell时,UE还需要接收到激活/去激活MAC控制元素后,才能在相应的SCell上进行信号接收/处理。可见,“第一配置信息”被证据11所公开。 国家知识产权局辩称:被诉决定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结论正确。赫名迪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请求依法驳回。 华为公司述称:被诉决定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结论正确。赫名迪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请求依法驳回。 华为数字公司述称:被诉决定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结论正确。赫名迪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请求依法驳回。 本案二审期间,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并均对一审判决关于涉案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的认定不持异议。 本院经审理查明: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基本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二审另查明: (一)本专利说明书记载了以下内容 [0002]在长期演进(LongTermEvolution,以下简称LTE)系统中,每一个小区有一个固定的下行传输带宽。用户设备(UserEquipment,以下简称UE)通过接收广播信息来获得下行传输带宽,然后基于该下行传输带宽进行接收信号和/或进行信号处理。 [0003]目前,在LTE系统中,对于UE来说,都是基于一个带宽,例如下行传输带宽,进行测量和反馈,从而导致开销以及信号接收和/或处理复杂度不够灵活且较高的问题。 [0004]本发明实施例提供一种带宽分配方法、装置、用户设备和基站,用以实现降低开销以及信号接收和/或处理复杂度,并且可以灵活控制开销、信号接收和/或处理反馈复杂度。 [0211]本发明实施例通过配置至少一个独立的虚拟带宽配置信息,基站可以灵活配置信号的发射带宽以及UE需要的测量反馈等信号处理的带宽,信号接收和/或信号处理不再需要都根据固定的带宽来进行,从而降低开销与信号接收和处理的复杂度,使得信号接收和/或信号处理更加灵活。 [0260]当两个CSI-RS的虚拟带宽重叠时,在重叠区域两个CSI-RS可以对应的RE可以重叠,或在重叠区域这两个CSI-RS可以共用某些资源单元(ResourceElement,简称RE),或在重叠区域这两个CSI-RS对应的RE重叠时优先级低的CSI-RS不被发送,其中CSI-RS的优先级是预定义的,或CSI-RS的优先级是隐式索引号低的CSI-RS优先级高,或CSI-RS的优先级是显示通知的,如基站通知UE每一个CSI-RS的优先级。 [0261]另外,所述虚拟带宽的起始位置信息也可以为下行最大可用带宽或下行传输带宽中的任何位置。其中,所述下行传输带宽可以为服务小区的下行系统带宽。 [0265]进一步地,当UE接收至少两个虚拟带宽配置信息时,所述至少两个虚拟带宽配置信息中任意两个虚拟带宽配置信息指示的虚拟带宽对应的位置信息、大小、类型和下行发射功率信息中的至少一个不同。当所述虚拟带宽配置信息用于指示至少一种信号接收或信号处理对应的虚拟带宽时,不同信号接收或信号处理对应的虚拟带宽的位置信息、大小、类型和下行发射功率信息可以是独立配置的或联合配置的。其中,不同信号接收或信号处理对应的虚拟带宽也可以是相同的,在此不做限制。 (二)证据14说明书记载了以下内容 [0166]带宽扩展和/或载波聚合(下文称为CA)可以用于增加数据速率。例如,使用CA,WTRU可以在多个服务小区(例如,多达5个具有或者不具有配置的上行链路资源的服务小区)的PUSCH和PDSCH(分别)上同时传送和接收。服务小区可以用于支持高达,例如,100MHz的灵活的带宽分配。除了LTER8+的基本功能,引入了一些额外的方法来支持WTRU在多个服务小区上的同时操作。 [0171]“扩展载波”可以指WTRU可以在其上运行的载波(例如,补充载波)。扩展载波被称为额外载波或载波类型,新的R11载波,或者未来发布的载波。 (三)证据1说明书记载了以下内容 [0003]LTE-Advanced的一个重要方面是旨在提供先进拓扑网络一具有大小区(宏观)、小小区(微微、毫微微、远程射频头)和中继节点的异构网络。与LTE相比,LTE-A增加了很多更小、更低功率的节点或小区并提升了容量和覆盖率。为了提供改进后的数据速率,LTE-Advanced引进了“多载波”,其是指多个载波聚合以提高数据速率并为用户设备(UE)提供更高的带宽。作为进一步的发展,多点协作传输(CoMP)可以在LTE的未来版本中考虑,例如,版本11、版本12及以上。CoMP使UE能够从多点传输或接收信号,多点可以是多个小区或多个站点,甚至是多个天线。 [0004]在LTE或LTE-A兼容系统中,存在多个用于载波聚合的分量载波。在LTE版本10中,各分量载波(CC)都能够与版本8兼容。换言之,版本8的UE具有通过各分量载波传输和接收数据的功能。因此,对于每个与版本8兼容的分量载波而言,有多个用于下行中每个CC的物理/运输信道,包括:携带广播信道(PCH)的物理广播信道(PBCH)、携带下行共享信道(DL-SCH)和寻呼信道(PCH)的物理下行共享信道(PDSCH)、携带组播信道(MCH)的物理组播信道(PMCH)、携带下行控制信息(DCI)的物理下行控制信道(PDCCH)携带HI信息的物理控制格式指示信道(PCFICH)和携带标准格式指示(CFI)信息的物理HARQ指示信道。另外,存在大量用于下行中每个CC的参考信号和同步信号,包括:3GPP版本8规范,例如3GPPTS36.211,36.212,36.213等指定的公共参考信号(CRS)、信道状态信息参考信号或者信道状态指示参考信号(CSI-RS)、定位参考信号(PRS)、解调参考信号(DM-RS)、主同步信号和辅同步信号。 [0009]当使用载波聚合时,UE和eNodeB通过两个或更多分量载波(CC)进行通信。各分量载波也称为“小区”。出于参考的目的,术语“主小区(PCell)”包括工作在主频率(分量载波)上的小区,UE在该小区进行初始连接建立过程,或开始连接重建立过程,在切换过程中该小区被指示为主小区。术语“辅小区(SCell)”包括工作在辅频率(分量载波)上的小区。一旦UE的主小区建立,辅小区可能被配置以提供额外的无线资源。 [0010]Pcell连接建立后,其可以用来将系统信息和小区ID信息发送至UE,以建立辅小区。在异构型网络中,辅小区可能被其它小区干扰,以致UE无法检测辅小区的同步信号。Pcell可通知UE,Pcell的同步信息(和循环前缀信息)也能够��于辅小区。 [0012]本发明提供了一种发送信息至无线通信设备(UE)的方法。在基站和UE之间建立与第一分量载波(CC)相关联的主分量载波小区(Pcell),所述Pcell与第一分量载波(CC)相关联。决定信息通过Pcell从基站传输至UE,所述决定信息识别出与第二CC相关联的辅分量载波小区(Scel1)并且用于向UE指示Scell至少缺少以下信息中的一个:物理广播信道(PBCH)、一个或多个同步信号(SCH)或者一个或多个小区参考信号(CRS)。在一个或多个资源元素内,将用户数据发送至UE,所述资源元素通常与Scell中至少一个以下信息相关联:PBCH、SCH或者CRS。 [0055]对于能够使用非兼容CC进行通信的UE而言,例如,版本11或以上的UE,为了更高的频谱效率,可以通过除掉一些开销来灵活配置Scell,或者,为Scell进行灵活带宽配置,替代版本8中的六个定义值中的一个:1.4MHz(6RBs)、3MHz(15RBs)、5MHz(25RBs)、10MHz(50RBs)、15MHz(75RBs)和20MHz(100RBs)。然而,如果Scell需要服务一台传统的UE(版本8或版本10),Scell中的带宽/信道配置将会受到一些限制。换言之,Scell的CC将可能需要包括所有的PBCH/SCH/CRS信道/信号。否则,传统的UE也许不能使用Scell进行数据发送和/或接收。 [0056]因此,本发明提供了一种信号发送方法和系统,以通知UEScell的CC是否包括PBCH/SCH/CRS信道/信号。应了解,除非明确表示,术语“PBCH/SCH/CRS信道/信号”可以指任意信道或信号的全部或一部分。 [0057]如果Scell的CC不包括PBCH/SCH/CRS信道/信号,通常和这些信道/信号相关联的资源元素可分配至UE,以传输用户数据。根据LTE或LTE-A规范,在LTEDL帧内指定或分配一组预定义资源元素给各PBCH、SCH和CRS。如果CC包括PBCH/SCH/CRS信道/信号,UE将照常运行(例如,版本8和版本10),换言之,PBCH/SCH/CRS的资源(例如,预定义资源元素)为PBCH/SCH/CRS预留(和使用)。如果网络告知UEPBCH/SCH/CRS是否存在,所述UE将相应地解读PDCCH中携带的传统资源分配信令。因此,本发明提议基于不同情形为UE动态配置PBCH/SCH/CRS,例如,当需要同步侦测或需要PBCH/SCH/CRS以与辅小区中的一些传统UE保持兼容时。传统UE始终假设PBCH/SCH/CRS资源元素预留给PBCH/SCH/CRS。因此,对传统UE而言,PBCH/SCH/CRS资源不能用于其他数据传输。 [0061]图5示出的是根据本发明的实施例的流程500的流程图。流程500动态地将非PDSCH资源元素,例如,PBCH/SCH/CRS资源元素,分配为Scell中携带额外数据的PDSCH资源元素(如,非PBCH/SCH/CRS数据)。 [0062]UE110a和eNodeB300a建立与第一分量载波相关联的Pcell连接(步骤502)。识别出与候选Scell相关联的第二载波分量(用于Pcell的聚合)并将相关Scell识别信息(例如,分量载波(CC)、物理小区ID、天线端口信息和带宽信息)发送至UE110a(步骤504)。应了解,这些信息的一些或全部可以在其后的传输过程中发送至UE110a。 [0063]eNodeB300a为候选Scell做出以下决定(步骤506):(1)是否需要或要求PBCH(步骤506a)(2)是否需要或要求SCH(步骤506b)和/或(3)是否需要或要求CSR/CSI-RS(步骤506c)。本步骤中或在不同步骤中,如果整个带宽不是待分配的,eNodeB300a还可以向UE110a发送信息,该信息标识分配给UE110a的特定带宽(参见下文有关Scell带宽部分分配的论述)。 [0064]在一个实施例中,如果Scell需要支持传统UE,则可能要求包含Scell中的PBCH、SCH和CRS/CSI-RS。传统UE是指,根据版本8/10的LTE规范,支持与兼容分量载波一起运行的UE。待支持的传统UE可以包括当前正在Scell中和eNodeB300a一起运行的传统UE或者通过Scell等待与eNodeB连接的传统UE(例如,已经在Pcell中运行但请求额外带宽的传统UE)。 [0065]在一个实施例中,eNodeB300a通过现存Pcell向UE110a发送该信息(步骤508)。运行过程中,通知UE110a特定的Scell是否包括PBCH(步骤508a)、SCH(步骤508a)和/或CRS/CSI-RS(步骤508c)。在本示例中,UE110a是支持非兼容和兼容分量载波的UE(版本11和以上)。应了解,eNode决定步骤(步骤506)可以作为多个或单个步骤处理,并且可以执行全部或一些所示步骤506a-c。相似地,发送决定信息至UE110a(步骤508)可以作为多个或一个步骤处理,并且可以执行全部或一些所示步骤508a-C。 [0083]图8示出的是UE的两个分量载波—载波1是主载波而载波2是辅载波。如图所示,在此实例中,仅仅载波2中阴影部分的频率资源由系统100分配给UE。 [0084]为了用信号将分配通知给UE,各种合适的方法都能够使用。就RB编号和DC子载波的频率位置而言,一种信号发送方法和资源分配方法可以将起始或结束资源块(RB)的编号和CC的带宽大小一起发送给UE。例如,该信号发送可以表示UE的CC的带宽是从RBn到n+b,其中n是指起始RB的编号,b是指此UE的总RB数量。 以上事实有本专利说明书、证据1说明书、证据14说明书及二审询问笔录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本案为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本专利申请日在2008年修正的专利法施行日(2009年10月1日)之后、2020年修正的专利法施行日(2021年6月1日)之前,本案应适用2008年修正的专利法。本案二审争议焦点问题是:一是权利要求1是否清楚;二是权利要求1是否具备新颖性;三是权利要求1是否具备创造性。 (一)关于权利要求1是否清楚 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清楚、简要地限定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授权确权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在阅读权利要求书、说明书及附图后所理解的通常含义,界定权利要求的用语。权利要求的用语在说明书及附图中有明确定义或者说明的,按照其界定。依照前款规定不能界定的,可以结合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通常采用的技术词典、技术手册、工具书、教科书、国家或者行业技术标准等界定。” 赫名迪公司上诉主张,本专利权利要求中“虚拟带宽”这一特征的含义不清楚。 对此,本院认为,第一,根据本专利说明书[0002]-[0004]段、[0211]段、[0261]段的明确记载可知,“虚拟带宽”是相对传统的、固定的“下行传输带宽”而言的,所述虚拟带宽为下行最大可用带宽或下行传输带宽的一部分或全部,所述下行最大可用带宽是可用于下行传输的最大带宽,且通过“虚拟带宽配置信息”来配置。可见,本领域技术人员通过阅读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可以清楚知晓本专利权利要求中“虚拟带宽”的含义。故对赫名迪公司相关诉讼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第二,权利要求的解释应当以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专利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形成整体认识的基础上,结合权利要求的具体语境,对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作出合乎逻辑的界定,以符合发明目的和能够实现发明技术方案为指引。本案中,根据本专利说明书[0002]-[0004]段的明确记载可知,本专利系为解决UE基于一个下行传输带宽进行测量和反馈导致开销较高和不够灵活的问题。而根据[0260]段中记载的“当两个CSI-RS的虚拟带宽重叠时,在重叠区域两个CSI-RS可以对应的RE可以重叠,或在重叠区域这两个CSI-RS可以共用某些资源单元”以及[0265]段中记载的“当所述虚拟带宽配置信息用于指示至少一种信号接收或信号处理对应的虚拟带宽时,不同信号接收或信号处理对应的虚拟带宽的位置信息、大小、类型和下行发射功率信息可以是独立配置的或联合配置的”内容可知,虚拟带宽之间可以存在重叠。即,当一个虚拟带宽为下行传输带宽的全部时,另一虚拟带宽可以与之重叠。因此,虚拟带宽具有最大范围即下行最大可用带宽或下行传输带宽的情况下,本领域技术人员不会得出两个虚拟带宽的带宽之和可能大于下行传输带宽的理解。故对赫名迪公司相关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清楚,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被诉决定及一审法院对此认定正确,本院予以确认。 (二)关于权利要求1是否具备新颖性 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赫名迪公司上诉主张证据14与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比,解决的技术问题都是提高带宽分配灵活性,应用场景都可以是在一个服务小区实施。证据14具体公开了三个虚拟带宽(B0、BU、Bd)及接收所述三个虚拟带宽的配置信息等技术特征,二者相同技术构思和技术手段实质相同。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4不具备新颖性。 对此,本院认为,判断专利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否属于现有技术,既要看二者所属的技术领域、所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否相同,更要看二者的技术方案是否实质上相同。具体到本案,第一,根据证据14说明书[0166]段记载的“带宽扩展和/或载波聚合(下文称为CA)可以用于增加数据速率”、[0168]段记载的“‘载波片段’可以指一组WTRU可以在其上运行的物理资源块”、[0169]段记载的“图6示出了载波片段结构的示例”及[0170]段记载的“载波片段可以看作是WTRU的物理资源映射的扩展(例如新的扩展)”等内容可知,证据14公开了两个技术方案,分别是基于载波片段进行带宽扩展,或者基于扩展载波进行载波聚合,这两个方案均是通过增加带宽,进而提高数据速率。也即证据14的发明目的在于增加带宽,与本专利降低开销的发明目的不同,二者发明构思不同。 第二,根据证据14说明书[0169]段记载的“当配置为在有关服务小区上运行时,WTRU可以使用标称的载波带宽B0MHz进行初始运行,随后被配置,从而由额外的片段(BD和/或BU)表示的经扩展的带宽,其被看作扩展了载波的标称带宽的一组资源块”内容,结合证据14说明书的[0170]段、[0185]段等记载的类似内容,本领域技术人员知晓,证据14中标称的载波带宽B0系初始运行的下行传输带宽,而BD和/或BU作为额外的片段是对该下行传输带宽的扩展。证据14中BD/BU并非下行传输带宽的一部分或者全部,而是在一个载波带宽之外增加的额外的载波片段。而且,证据14中的载波片段并不是相较一个服务小区内固定带宽而言的。因此,证据14中的带宽B0/BD/BU并不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虚拟带宽。故证据14公开的技术方案与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也不相同。 第三,根据证据14说明书[0185]段记载的“例如,WTRU可以处理额外带宽(例如,用作扩展载波或用于载波片段的带宽)的配置和/或激活/去激活。这可以包括中心频率的确定(例如,在对称或不对称扩展的情况下)和/或可以包括额外带宽的激活/去激活”内容可知,证据14中的“激活”“去激活”是针对“载波片段”而言,并非针对“标称的载波带宽B0”。因此,证据14没有公开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第一配置信息”来指示UE在“标称带宽”或“载波片段”上进行信号接收和/或信号处理。故证据14公开的技术方案与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也不相同。 此外,即使按照赫名迪公司有关“标称带宽B0是下行传输带宽的全部”的理解,作为标称带宽之外扩展的载波片段BD/BU亦并不相当于权利要求1限定的虚拟带宽。而证据14与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构思整体不同,证据14通过对带宽的扩展提高数据传输效率,而非如本专利关注于对带宽的分配,通过灵活分配带宽而减少开销、提高灵活度,即二者所解决的技术问题亦不完全相同。 综上,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证据14的区别在于,证据14没有公开涉及虚拟带宽的相关技术特征,也即“用户设备UE接收至少两个虚拟带宽配置信息,其中,所述虚拟带宽配置信息用于指示虚拟带宽的配置;所述UE接收第一配置信息,所述第一配置信息用于指示所述UE根据所述至少两个虚拟带宽配置信息中的至少一个虚拟带宽配置信息指示的虚拟带宽进行信号接收和/或信号处理;所述UE根据所述至少一个虚拟带宽配置信息指示的虚拟带宽进行信号接收和/或信号处理;其中,每一个所述虚拟带宽为下行最大可用带宽或下行传输带宽的一部分或全部,所述下行最大可用带宽是可用于下行传输的最大带宽”。因此,赫名迪公司有关本专利权利要求1不具备新颖性的主张不能成立,基于相同的理由,赫名迪公司有关引用权利要求1的其他权利要求不具备新颖性的主张亦不能成立,被诉决定及一审法院对此认定正确,本院予以确认。 (三)关于权利要求1是否具备创造性 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赫名迪公司上诉主张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4和公知常识的结合,或者相对于证据1和证据11的结合,或者证据1、证据11和公知常识的结合均不具备创造性。 对此,本院认为,如果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公开的技术方案相比存在区别特征,而其它对比文件中均没有公开该区别特征的相关技术特征,也没有证据证明该区别特征属于所属技术领域的公知常识,并且采用上述区别特征能够使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获得有益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具备创造性。 1.以证据14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 赫名迪公司上诉主张,证据14公开了本专利的核心发明点,即使认为载波片段是对标称带宽B0的扩展,为了实现对LTE标称带宽的带宽操作灵活性,本领域技术人员也有动机去对标称的B0带宽进行改进,将证据14公开的将载波分段的技术手段应用于其中,而得到本专利的技术方案。 对此,本院认为,如前所述,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证据14的区别在于,证据14没有公开涉及虚拟带宽的相关技术特征,基于该区别特征,可以确定权利要求1实际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灵活地进行带宽分配。而如果发明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之间在发明构思上存在较大差异,则本领域技术人员通常不会有改进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得到本发明的动机。本案中,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证据14的技术构思不同。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本专利权利要求1之所以关注对下行传输带宽的分配,系因注意到了带宽利用灵活性不高、开销较大的问题,因此需要将下行传输带宽配置为至少两个虚拟带宽;而证据14将载波分段的技术手段则是为了扩大带宽,而非基于对标称带宽的灵活配置需求。由此可见,二者基于不同的技术原理采用了不同的技术构思,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难以对对比文件1产生改进为本专利的动机。而且,在案证据也不能证明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证据14存在的区别特征是公知常识。因此,被诉决定及一审判决认定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4和公知常识的结合具备创造性的结论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赫名迪公司就此的上诉主张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2.以证据1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 赫名迪公司上诉主张,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证据1的区别特征仅在于:所述UE接收第一配置信息,所述第一配置信息用于指示所述UE根据所述至少两个虚拟带宽配置信息中的至少一个虚拟带宽配置信息指示的虚拟带宽进行信号接收和/或信号处理。而该区别特征已被证据11公开。 对此,本院认为,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带宽配置的方法。证据1涉及的是载波聚合技术,提供了一种在无线通信系统的辅分类载波小区(Scell)中动态分配(重新分配)资源元素(RE)的方法。证据1的说明书[0003]段记载了“多个载波聚合以提高数据速率并为用户设备(UE)提供更高的带宽”,[0004]段记载了“在LTE或LTE-A兼容系统中,存在多个用于载波聚合的分量载波”,[0009]段记载了“用载波聚合时,UE和eNodeB通过两个或更多分量载波(CC)进行通信”,[0010]段记载了“cell连接建立后,其可以用来将系统信息和小区ID信息发送至UE,以建立辅小区”,[0055]段记载了“可以通过除掉一些开销来灵活配置Scell,或者,为Scell进行灵活带宽配置”,可见,证据1公开了多载波聚合以提供更高带宽的技术方案,其中所涉“主载波”“辅载波”两个分量载波系不同的载波。即,证据1是在一个载波之外根据实际需要再配置更多更灵活的辅(子)载波扩展频谱,而本专利中的虚拟带宽是下行最大可用带宽或下行传输带宽的一部分或全部,也即,虚拟带宽是分量载波带宽的一部分或全部,故证据1与本专利在同一载波内根据实际需要选取不同的“虚拟带宽”完全不同。因此证据1没有公开涉及虚拟带宽的相关技术特征,即,证据1至少没有公开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涉及虚拟带宽的特征“用户设备UE接收至少两个虚拟带宽配置信息,其中,所述虚拟带宽配置信息用于指示虚拟带宽的配置;所述UE接收第一配置信息,所述第一配置信息用于指示所述UE根据所述至少两个虚拟带宽配置信息中的至少一个虚拟带宽配置信息指示的虚拟带宽进行信号接收和/或信号处理;所述UE根据所述至少一个虚拟带宽配置信息指示的虚拟带宽进行信号接收和/或信号处理;其中,每一个所述虚拟带宽为下行最大可用带宽或下行传输带宽的一部分或全部,所述下行最大可用带宽是可用于下行传输的最大带宽”。赫名迪公司就此的相关主张,缺乏事实基础,本院不予支持。基于上述区别特征,可以确定权利要求1实际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灵活地进行带宽分配。 关于技术启示,第一,本专利和证据1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不同,本专利是用以降低开销以及信号和/或处理复杂度,并且可以灵活控制开销、信号接收和/或处理反馈复杂度;而证据1是为了提供较高的数据传输速率,使用载波聚合以在多个分量载波进行通信,并不涉及带宽配置。 第二,证据11公开了E-UTRA的媒体访问控制(MAC)协议规范,根据证据11中文译文第5.13节记载的“如果UE配置有一个或多个SCell,则网络可以激活和去激活配置的SCell。PCell始终处于激活状态。网络通过发送6.1.3.8小节中描述的激活/去激活MAC控制元素来激活和去激活Scell”内容可知,证据11仅涉及载波聚合时的Pcell主载波和Scell辅载波,不同于本专利中同一载波内的“两个虚拟带宽”。且证据11中的激活和去激活仅针对Scell辅载波而言,Pcell主载波始终处于激活,不需要额外的“第一配置信息”来指示激活。因此,证据11没有公开前述区别特征,而且,在案证据亦不足以证明“配置至少两个虚拟带宽”这一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被诉决定及一审判决认定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和证据11以及证据1、证据11和公知常识的结合具备创造性的结论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赫名迪公司就此的上诉主张缺乏依据,本院亦不予支持。 由上分析可见,本专利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由此可知,直接或间接引用权利要求1的权利要求2-23亦均具备创造性;基于与权利要求1等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相同的理由,与之相对应的权利要求24-45、46-68、69-90具备创造性;引用权利要求1-45的权利要求91,亦具备创造性。被诉决定及一审判决认定正确,本院予以确认 综上所述,赫名迪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六条、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赫名迪科技(深圳)有限公司负担。赫名迪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已预交100元,无需退还或者补交。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七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