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24)最高法知行终544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无效宣告请求人):赫名迪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南山街道登良社区南海大道2163号来福士广场B座2201-2206单元。
法定代表人:让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隆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隆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蓟门桥西土城路6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局审查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局审查员。
一审第三人(专利权人):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坂田华为总部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赵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赫名迪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赫名迪公司)与被上诉人国家知识产权局及一审第三人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为公司)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一案,涉及专利权人为华为公司、名称为“发送控制信令的方法和装置”的发明专利(以下简称本专利)。针对赫名迪公司就本专利权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第561032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以下简称被诉决定),维持本专利权有效;赫名迪公司不服,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于2024年4月17日作出(2023)京73行初17716号行政判决(以下简称一审判决),判决驳回赫名迪公司的诉讼请求;赫名迪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6月2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25年7月14日询问当事人,上诉人赫名迪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被上诉人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一审第三人华为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询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案基本事实如下:本专利系名称为“发送控制信令的方法和装置”的发明专利,专利权人为华为公司,专利号为201110269715.3,专利申请日为2007年4月27日,授权公告日为2015年7月29日。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共有12项权利要求,其中作为本案审查基础的权利要求1、9如下:
“1.一种传输控制信令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
接收端接收发送端发送的表示数据包大小或冗余版本的控制信令,所述控制信令中的同一字段的一部分状态表示数据包大小,所述控制信令中的同一字段的其余状态表示冗余版本;
其中,所述控制信令还包括新数据指示(NewDataIndicator,NDI),当所述数据包是重传时,NDI的值与所述数据包初传时的NDI的值相同。
9.一种传输控制信令的装置,其特征在于,包括用于接收发送端发送的表示数据包大小或冗余版本的控制信令的单元,所述控制信令的同一字段的一部分状态表示数据包大小,所述控制信令中的同一字段的其余状态表示冗余版本;
其中,所述控制信令还包括新数据指示(NewDataIndicator,NDI),当所述数据包是重传时,NDI的值与所述数据包初传时的NDI的值相同。”
2022年10月20日,赫名迪公司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宣告本专利权全部无效。主要理由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12不清楚,不符合2002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3、6-12不符合2008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以下简称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12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赫名迪公司共提交了11份证据,其中:
证据6:US20030123470A1美国发明专利说明书及其中文译文,公开日为2023年7月3日。证据6公开了一种HSDPA通信系统中发送/接收HS-SCCH的方法和设备,证据6中是通过NDI值的不同来区分初传和重传,并据此指示公共字段是包含TrCHID&TBSS还是RV。如果是初传,则公共字段传输TrCHID&TBSS,如果是重传,则公共字段传输RV。
证据9:CN1233181C中国发明专利说明书,公布日为2005年12月21日。证据9公开了一种用于高速下行链路分组接入的改进的信令方案,证据9仅公开了将NDI和信令值(Xrv)域合并为一个更加紧凑的信令格式,其中Xrv是冗余版本(RV)参数r、s,以及星座参数b联合编码产生的。每个Xrv值同时表示NDI和冗余版本(RV)的参数r、s、b,并非是不同状态表示不同的信息类型;且该联合编码也不涉及数据包大小信息。同时,证据1中明确限定需要通过将单独字段表示的NDI值设置为不同值(NEW或CONTINUE)来区别初传和重传,而证据9中是将NDI和RV的参数s、r、b合并为一个更加紧凑的信令格式,即一起联合编码产生值Xrv,可见两者之间也存在结合障碍,不存在结合启示。此外,证据9也未公开NDI值在重传时与初传保持不变。因此证据9未公开上述区别特征“所述控制信令中的同一字段的一部分状态表示数据包大小,所述控制信令中的同一字段的其余状态表示冗余版本;当所述数据包是重传时,NDI的值与所述数据包初传时的NDI的值相同”。
针对赫名迪公司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华为公司于2022年12月13日和2023年2月24日分别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及反证1,反证1为3GPPTS24.007v7.0.0(2005-09)及其中文译文。
2023年7月26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被诉决定:维持本专利权有效。其中涉及本案争议的部分,被诉决定认定如下:
(一)关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第一款
首先,基于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记载,“所述控制信令中的同一字段的一部分状态表示数据包大小,所述控制信令中的同一字段的其余状态表示冗余版本”,所述“状态”是指控制信令中的“同一字段”的状态,并且根据同一字段的不同状态区分该字段表示的是数据包大小还是冗余版本信息。其次,根据本专利说明书[0031][0046]-[0051]段记载的内容,本领域技术人员也能进一步明确所述特征的含义。说明书中具体地记载如下:
本发明采用控制信令中的同一字段的不同状态表示数据包大小或冗余版本,在发送控制信令时,所述字段上根据需要表示所需发送的数据包大小或冗余版本,这样,省去了不需要指示的信息所占用的字段,从而节省了物理资源。
图2示出了本发明方法实施例的流程图。如图2所示,包括:
步骤201:用控制信令中的同一字段的不同状态表示PayloadSize或RV。
具体的,可以用同一字段的一部分状态表示PayloadSize,用所述同一字段的另一部分状态表示RV。
例如PayloadSize字段占用6比特,RV字段占2比特。事实上,RV有2的2次方共4个状态,因此需要2比特字段,而PayloadSize有60个状态,由于2的6次方共64个状态,所以为了满足表示PayloadSize,占用6比特字段。则可以用一个6比特的字段,其所能表示的总共64个状态中用4个状态表示RV,用其它60个状态表示PayloadSize,这样仅用6比特的字段就可以表示PayloadSize和RV。而原有的RV占用的2比特字段可以省去。
较简单地,为了易于区分,6比特组成的字段中,可取前4个高位皆为0的4种状态表示4种不同的RV,即用000000、000001、000010、000011这四个状态表示RV为1到4;相应地,取其余60种状态,即前4个高位中任一位不为0的其余60种状态表示60种不同的PayloadSize。这样,在收到控制信令时,可以仅通过检测状态代码来判断该控制信令中的所述字段承载的是PayloadSize还是RV。
由上述的例子可以得到,用控制信令中的同一字段的不同状态可以实现表示PayloadSize和RV的所有取值。
根据上述内容记载,本领域技术人员也能够清楚地理解,“状态”指代的就是权利要求1中在前描述的控制信令中的“同一字段”的“状态”,结合说明书的示例,控制信令中的字段是以比特值来表示的,同一字段不同的比特取值可以表示该字段的不同状态,因此,可根据控制信令中同一字段的“一部分状态”和“另一部分状态”来区分其表示的是数据包大小或冗余版本,权利要求1中“状态”的表述是清楚的,“所述控制信令中的同一字段的一部分状态表示数据包大小,并不表示其他信息,所述控制信令中的同一字段的其余状态表示冗余版本”的特征记载也是清楚的,因此权利要求1保护范围清楚,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相应地,权利要求9的保护范围也清楚,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基于引用关系,权利要求2-8、10-12的保护范围也清楚,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综上所述,赫名迪公司提出的权利要求1-12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第一款的无效理由不能成立。
(二)关于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
1.关于权利要求1
证据6公开了一种HSDPA通信系统中发送/接收HS-SCCH的方法和设备,证据6中是通过NDI值的不同来区分初传和重传,并据此指示公共字段是包含TrCHID&TBSS还是RV。如果是初传,则公共字段传输TrCHID&TBSS,如果是重传,则公共字段传输RV。
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6的区别在于:所述控制信令中的同一字段的一部分状态表示数据包大小,所述控制信令中的同一字段的其余状态表示冗余版本;当所述数据包是重传时,NDI的值与所述数据包初传时的NDI的值相同。基于该区别特征,权利要求1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为如何减少控制信令初传和重传时都传输数据包大小和冗余版本造成的物理资源的浪费。
证据9是将NDI和RV的参数s、r、b合并为一个更加紧凑的信令格式,即一起联合编码产生值Xrv,每个Xrv值同时表示NDI和冗余版本(RV)的参数r、s、b,并非是不同状态表示不同的信息类型;且该联合编码也不涉及数据包大小信息,因此证据9未公开上述区别特征“所述控制信令中的同一字段的一部分状态表示数据包大小,所述控制信令中的同一字段的其余状态表示冗余版本;当所述数据包是重传时,NDI的值与所述数据包初传时的NDI的值相同”。
综上,证据9未完全公开权利要求1与证据6的所述区别特征,且也没有证据证明所述区别是本专利申请日前的公知常识。包含上述区别特征的技术方案能够取得通过采用同一字段的不同状态表示数据包大小或冗余版本,在发送控制信令时,所述字段上根据需要表示所需发送的数据包大小或冗余版本,省去了不需要指示的信息所占用的字段,从而节省了物理资源的技术效果。
因此,赫名迪公司主张的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6、证据9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的无效理由不能成立。
2.关于权利要求2-12
权利要求9与权利要求1相对应的装置权利要求,基于与权利要求1相同的理由,权利要求9相对于前述证据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的无效理由也不成立。
在独立权利要求1、9不具备创造性的无效理由不成立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2-8、10-12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的无效理由也不成立。
赫名迪公司不服,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被诉决定,判令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作出决定。事实和理由为:(一)权利要求1、9保护范围不清楚。无论是在本专利说明书背景技术部分记载,还是被诉决定中所引用的[0031][0046]-[0051]段的记载,并未明确表示PayloadSize可以与其他信息联合编码后,再用“同一字段”的状态来指示,甚至都没有暗示这样的技术方案。如果不对“同一字段的一部分状态”是否表示其他信息进行限定,将导致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是不确定的,更是没有边界的,社会公众将无法合理预测该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二)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6结合证据9和公知常识不具备创造性。1.区别特征“所述控制信令中的同一字段的一部分状态表示数据包大小,所述控制信令中的同一字段的其余状态表示冗余版本”被证据9和公知常识公开。为了节省控制信令的比特,证据9采用了与本专利完全相同的技术手段,即将NDI字段与Xrv字段合并为3比特的字段,节省了原来NDI字段占用的1比特。3比特指示的部分状态(如表5中的状态0)用于表示NDI,3比特指示的其余状态(如表5中的状态1-2)用于表示Xrv。可见,证据9公开了在同一个字段中使用部分状态表示一种信息值,用其余状态表示另一种信息值的技术手段,该技术手段在证据9中所起到的作用与该区别特征在本专利中所起到的作用相同,给出了将该技术手段应用于证据6中的技术启示。基于证据9公开的内容,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其应用于证据6中,将TrCHID&TBSS字段与RV字段合并为6比特字段,也即节省RV字段占用的比特,针对合并后的字段,使用其中部分状态表示数据包大小,而使用其余部分表示冗余版本。此外,证据6也给出了发现技术问题的启示,也即证据6也是为了解决现有技术下行控制信令中因部分字段信息冗余而造成的信令开销大的问题。因此,证据9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给出了与证据6结合的技术启示。2.区别特征“当所述数据包是重传时,NDI的值与所述数据包初传时的NDI的值相同”为本领域公知常识。在证据6已经公开了其控制信令包括新数据指示的情况下,通过该指示来指示NEW,并通过保持相同的比特值来指示CONTINUE。这是一个实施层面的问题,对证据6或所要求的发明的工作方式没有任何影响。而采用“当所述数据包是重传时,NDI的值与所述数据包初传时的NDI的值相同”的指示方式为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因此,区别特征“当所述数据包是重传时,NDI的值与所述数据包初传时的NDI的值相同”为本领域公知常识。综上,在证据6的基础上,结合证据9和本领域公知常识得出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三)本专利权利要求2-12不具备创造性。
国家知识产权局一审辩称:被诉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审查程序合法,审查结论正确,赫名迪公司的诉讼理由不能成立,应当依法予以驳回。
华为公司一审述称:被诉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赫名迪公司的诉讼请求。具体事实和理由为:(一)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清楚。本专利对于如何表示RV和PayloadSize已经通过权利要求1以及权利要求2明确限定,并不存在保护范围不清楚的问题。本专利没有对未提及的其他信息如何传输或者表示进行限定,并不会导致权利要求如何表示RV和PayloadSize的技术方案的保护范围不清楚。此外,赫名迪公司在起诉状中完全没有记载本专利权利要求1、9不清楚的理由,一审庭审时才补充,属于明显的程序突袭,为不诚信的诉讼行为。(二)本专利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1.证据6的公共字段本身的状态并不能决定其所表示信息类型,而是需要依赖于NDI字段的值来指示。该发明构思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限定的“所述控制信令中的同一字段的一部分状态表示数据包大小,所述控制信令中的同一字段的其余状态表示冗余版本”明显不同。2.证据9与本专利所针对和处理的对象是完全不同的。证据9所针对和处理的对象是NDI和冗余版本RV;与之相比较,在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同一字段的一部分状态表示“数据包大小”,其余状态表示“冗余版本”,该“同一字段”完全不涉及NDI。3.证据9与对字段的处理方法完全不同,没有给出技术启示。证据9中的每一个Xrv值不仅表示NDI,同时也表示冗余版本(RV)的参数r、s、b,并不是不同状态表示不同的信息类型。证据9与本专利相比,公开的技术特征和发明构思均明显不相同。4.证据9与证据6具有难以逾越的结合障碍,二者不存在结合的技术启示。在证据6已经明确公开了需要区分初传和重传,并必须利用NDI的值来指示公共字段表示的是TrCHID&TBS还是RV信息的情况下,证据9却要求将NDI与RV的参数s、r、b合并编码为一个新的Xrv,这与证据6的技术构思明显背离。
一审法院经审理基本认定了上述事实。
一审法院认为:
(一)关于权利要求是否清楚
本案中,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记载“所述控制信令中的同一字段的一部分状态表示数据包大小,所述控制信令中的同一字段的其余状态表示冗余版本”,所述“状态”是指控制信令中的“同一字段”的状态,并且根据同一字段的不同状态区分该字段表示的是数据包大小还是冗余版本信息。根据本专利说明书[0031][0046]-[0051]段记载的内容,本领域技术人员也能够清楚地理解,控制信令中的字段是以比特值来表示的,同一字段不同的比特取值可以表示该字段的不同状态。因此,可根据控制信令中同一字段的“一部分状态”和“另一部分状态”来区分其表示的是数据包大小或冗余版本,权利要求1中“状态”的表述是清楚的。因此,权利要求1保护范围清楚,权利要求2-12的保护范围也清楚,权利要求1-12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赫名迪公司主张,本专利权利要求及说明书均未明确表示PayloadSize可以与其他信息联合编码后,再用“同一字段”的状态来指示,甚至都没有暗示这样的技术方案。如果不对“同一字段的一部分状态”是否表示其他信息进行限定,将导致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是不确定的。对此一审法院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及说明书均明确同一字段的“一部分状态”和“其余状态”分别用于传输数据包大小(PayloadSize)和冗余版本(RV)。至于“PayloadSize与其他信息联合编码后再用‘同一字段’的状态来指示”,该技术手段是否包含在权利要求1中,该争议属于民事侵权程序中所处理之内容。在专利侵权诉讼程序中,权利要求的解释具有相应的规则,一审法院在本案程序中不应对“PayloadSize与其他信息联合编码后再用‘同一字段’的状态来指示”直接予以认定。
(二)关于是否创造性
被诉决定认定,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6的区别在于:所述控制信令中的同一字段的一部分状态表示数据包大小,所述控制信令中的同一字段的其余状态表示冗余版本;当所述数据包是重传时,NDI的值与所述数据包初传时的NDI的值相同。基于该区别特征,权利要求1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为如何减少控制信令初传和重传时都传输数据包大小和冗余版本造成的物理资源的浪费。一审法院对此不持异议。
证据9仅公开了将NDI和信令值(Xrv)域合并为一个更加紧凑的信令格式,其中Xrv是冗余版本(RV)参数r、s,以及星座参数b联合编码产生的。新得到的每个Xrv值同时表示NDI和冗余版本(RV)的参数r、s、b,并非是不同状态表示不同的信息类型;且该联合编码也不涉及数据包大小信息。因此,证据9未公开区别特征“所述控制信令中的同一字段的一部分状态表示数据包大小,所述控制信令中的同一字段的其余状态表示冗余版本”。此外,证据9也未公开NDI值在重传时与初传保持不变。
赫名迪公司主张,在证据6已经公开了其控制信令包括新数据指示的情况下,通过该指示来指示NEW,并通过保持相同的比特值来指示CONTINUE。而且,区别特征“当所述数据包是重传时,NDI的值与所述数据包初传时的NDI的值相同”为本领域公知常识。对此一审法院认为,证据6的[0084]段明确记载,在数据初传时和重新传输时使用不同的NDI值表示(1或0)。即在证据6中,当数据包是重传时,NDI的值与数据包初传时的NDI的值不相同。而且赫名迪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前述区别特征为本领域公知常识。因此,赫名迪公司的该项主张不能成立。
需要指出的是,当面对所要解决的客观的技术问题,本领域技术人员从现有技术中可以获知的启示原则上应该是具体、明确的技术手段,而不是抽象的想法或者一般的研究方向。本案中,虽然证据6与本专利都能利用同一字段来表示不同信息,但是证据6中数据包初传和重传的NDI值并不相同,并且需要基于NDI的值来指示其公共字段中传送的是TrCHID&TBSS还是RV,而本专利中数据包初传和重传时的NDI值是相同的,使用同一字段的不同状态本身来表示传输的是数据包大小还是冗余版本,并不需要其它信息来指示该字段传输的是何种信息。证据9公开将NDI和信令值(Xrv)域合并为一个更加紧凑的信令格式,但是新得到的每一个Xrv值同时表示NDI和冗余版本(RV)的参数r、s、b,未公开本专利“不同状态表示不同的信息类型”的技术手段。因此,证据6、9虽然给出了大致相同的研究方法,但未给出具体、明确的技术手段。本专利权利要求1、9相对于证据6、9和公知常识的结合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8、10-12基于其引用关系亦具备创造性。
一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驳回赫名迪科技(深圳)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赫名迪科技(深圳)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赫名迪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及被诉决定,判令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作出决定。事实和理由为:(一)本专利权利要求1、9的保护范围不清楚。权利要求1和9均限定了“所述控制信令中的同一字段的一部分状态表示数据包大小,所述控制信令中的同一字段的其余状态表示冗余版本”的技术特征。然而,本领域技术人员不清楚对不同状态指示的内容是否排除了还表示除数据包大小或冗余版本之外信息的方案。一审判决并未明确确定该技术特征含义是否包含PayloadSize与其他信息联合编码后再用“同一字段”的状态来指示的技术手段。无论是在本专利说明书背景技术部分的记载,还是被诉决定中所引用的[0031][0046]-[0051]段的记载,均未明确表示PayloadSize可以与其他信息联合编码后,再用“同一字段”的状态来指示,甚至都没有暗示这样的技术方案。(二)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6、证据9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1.证据6与本专利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完全相同,证据6中技术方案的改进起点与本专利相同,均在于发现了在数据包初始传输时,不需要发送RV;而在数据包重传时,不需要发送数据包大小。2.区别特征“所述控制信令中的同一字段的一部分状态表示数据包大小,所述控制信令中的同一字段的其余状态表示冗余版本”被证据9和公知常识公开。证据9也是为了解决如何减少用于下行高速下行链路分组接入的控制信令比特数目的目的,给出了如何减少信令比特数的技术启示。为了节省控制信令的比特,证据9采用了与本专利完全相同的技术手段,即将原来NDI字段与原来Xrv字段合并为如表5所示的新的3比特的Xrv字段,节省了原来NDI字段占用的1比特。其中,Xrv字段3比特指示的部分状态(如表5中的Xrv状态0)用于表示NDI,3比特指示的其余状态(如表5中的Xrv状态1-7)用于表示RV(s、r、b组成)。证据9公开了在同一个字段中使用部分状态表示一种信息值,用其余状态表示另一种信息值的技术手段,该技术手段在证据9中所起到的作用与该区别特征在本专利中所起到的作用相同,给出了将该技术手段应用于证据6中的技术启示。此外,证据6也给出了发现技术问题的启示,也即证据6也是为了解决现有技术中的下行控制信令中因部分字段信息冗余而造成的信令开销大的问题。因此,证据9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给出了与证据6结合的技术启示。3.区别特征“当所述数据包是重传时,NDI的值与所述数据包初传时的NDI的值相同”为本领域公知常识。这种功能被称为比特值翻转(toggle),为通信领域中用于指示不同信息的惯用技术手段。且从本专利和比特节省的角度来看,NDI翻转是否指示新数据或重传是无关紧要的。(三)本专利权利要求2-8和10-12也不具备创造性。由于权利要求1和9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8和10-12的附加技术特征也已被在案证据公开,故从属权利要求2-8和10-12也不具备创造性。
国家知识产权局辩称:被诉决定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结论正确。赫名迪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请求依法驳回。
华为公司述称:被诉决定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结论正确。赫名迪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请求依法驳回。
本案二审期间,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并均对一审判决关于涉案证据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的认定不持异议。
本院经审理查明: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基本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另查明:
(一)本专利说明书记载了以下内容
[0022]可见,上述过程中,进行数据包初传时,对应的控制信令中的RV可以为默认值,则该默认值可以不在控制信令中指示;而且,当首次控制信令传输已由接收端成功接收时,即接收端已获得PayloadSize,那么,在数据包重传时,不需要在对应的控制信令中再次指示PayloadSize。现有的技术方案,在控制信令的初传和重传时,都传输RV和PayloadSize,即传输了不需要传输的有关信息,造成了物理资源的浪费。
[0043]本发明实施例提供了一种发送控制信令的方法,基本思想是用控制信令中的同一字段的不同状态表示PayloadSize或RV,发送端发送所述字段上表示PayloadSize或RV的控制信令。
[0044]在数据包初传时,对应的控制信令中的RV可以为默认值,该默认值可以不在控制信令中指示;而且,当首次控制信令传输已由接收端成功接收时,即接收端已获得PayloadSize,则在数据包重传时,不需要在对应的控制信令中再次指示PayloadSize。事实上,每一次数据包的发送都属于初传或重传中的一种,因此,基于上述内容,每一次发送的控制信令中可以仅指示PayloadSize和RV中的一种。
(二)证据6的说明书记载了以下内容
[0049]在上述HSDPA通信系统中,初始传输分组和重传分组被传输,而在它们之间没有区别。关于它们的控制信息也在相应的字段中传输,而不管初始传输或重传,导致无线电资源的浪费。针对初始传输预设打孔模式,因此不需要在初始传输时向UE发送RV信息。TrCHID438和TBSS440在初始传输和重传时不改变。因此,在初始传输和重传时都不必发送TrCHID和TBSS信息。这是因为当初始分组有错误时,该分组在相同的传输信道上被重传,并且该传输信道有相同的TBSS。无差别的数据传输浪费了分配给控制信息的无线电资源。结果,总系统容量受到不利影响。虽然目前在HS-SCCH上顺序地传送控制信息,但是一些控制信息可能需要优先处理以解调与HS-SCCH信号相关的HS-PDSCH信号。在这种情况下,处理HS-PDSCH信号可能被延迟。
[0084]从公共字段之前的NDI确定公共字段是包含TrCHID&TBSS还是RV。如果NDI是N(1:真),表示初始传输,则公共字段传送TrCHID&TBSS,如果NDI是C(0:假),表示重传,则公共字段传送RV。
以上事实有本专利说明书、证据6及庭审笔录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本案为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本专利申请日是2007年4月27日,在2000年修正的专利法施行日(2001年7月1日)之后、2000年修正的专利法施行日(2009年10月1日)之前,本案应适用2000年修正的专利法及2002年修订的专利法实施细则。本案二审争议焦点问题是:(一)本专利权利要求1-12的保护范围是否清楚;(二)本专利权利要求1-12是否具备创造性。
(一)关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9的保护范围是否清楚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说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特征,清楚、简要地表述请求保护的范围。”
赫名迪公司上诉主张,本专利权利要求及说明书均未明确表示PayloadSize可以与其他信息联合编码后,再用“同一字段”的状态来指示,甚至都没有暗示这样的技术方案。如果不对“同一字段的一部分状态”是否表示其他信息进行限定,将导致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不确定。
对此,本院认为,第一,从本专利说明书[0022]段记载的内容来看,本专利发明背景在于现有技术中控制信令在初传和重传时,都需要用独立字段传输冗余版本(RV)和数据包大小(PayloadSize),导致传输了不需要传输的有关信息,造成了物理资源的浪费。基于此,本专利提出的技术方案和技术构思系针对冗余版本(RV)和数据包大小(PayloadSize)如何发送的问题,采用控制信令中的同一字段的不同状态表示数据包大小或者冗余版本,在发送控制信令时,所述字段上根据需要表示所需发送的数据包大小或冗余版本,这样,省去了不需要指示的信息所占用的字段,从而节省了物理资源。也即本专利解决的是RV和PayloadSize如何发送的问题,并就此提出了上述技术方案,并不涉及其他信息如何发送的问题。因此,即使本专利权利要求1未指出同一字段的状态是否还可以同时表示其他信息,也并不会导致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不清楚。
第二,根据本专利说明书[0044]段记载的内容可知,在数据包初传时,对应的控制信令中的冗余版本(RV)可以为默认值,该默认值可以不在控制信令中指示,因此,本专利提出了每次发送的控制信令可以指示数据包大小和冗余版本中的一种的方案。结合前述评述,本专利涉及控制信令如何表示所需发送的数据包大小和冗余版本的问题,并不涉及如何发送其他信息的问题。因此,被诉决定有关“本专利权利要求1-12保护范围清楚”的认定结论正确,本院予以确认。
综上,赫名迪公司有关本专利权利要求1-12的保护范围不清楚的上诉主张缺乏事实基础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二)关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12是否具备创造性
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被诉决定认定,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6的区别特征在于:所述控制信令中的同一字段的一部分状态表示数据包大小,所述控制信令中的同一字段的其余状态表示冗余版本;当所述数据包是重传时,NDI的值与所述数据包初传时的NDI的值相同。基于该区别特征,权利要求1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为如何减少控制信令初传和重传时都传输数据包大小和冗余版本造成的物理资源的浪费。各方当事人对此未提出异议,经审查,本院予以确认。
关于现有技术有无给出得到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的技术启示,赫名迪公司上诉主张,证据6中技术方案的改进起点与本专利相同,证据9公开了在同一个字段中使用部分状态表示一种信息值,用其余状态表示另一种信息值的技术手段,该技术手段在证据9中所起到的作用与该区别特征在本专利中所起到的作用相同,给出了将该技术手段应用于证据6中的技术启示。且“当所述数据包是重传时,NDI的值与所述数据包初传时的NDI的值相同”为本领域公知常识。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6、证据9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对此,本院认为,发明构思,是指在发明创造的完成过程中,发明人为了解决所面临的技术问题在谋求解决方案的过程中所提出的技术改进思路,决定了发明进行技术改进的途径和最终形成的技术方案的构成。如果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及与之相结合的其他现有技术的发明构思均与本专利上存在较大差异,则本领域技术人员通常不会从前述现有技术中获得将二者结合以得到本专利的技术启示。具体到本案:
第一,虽然证据6与本专利都能利用同一字段来表示不同信息,但是证据6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其发明构思是用NDI的值来区分初传和重传,并指示公共字段表示的是TrCHID&TBSS,还是RV信息。该发明构思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限定的“所述控制信令中的同一字段的一部分状态表示数据包大小,所述控制信令中的同一字段的其余状态表示冗余版本”明显不同。并且证据6的技术方案在数据初传和重传时使用不同的NDI值表示(1或0)。当数据包是重传时,NDI的值与数据包初传时NDI的值不相同,且需要基于NDI值来指示其公共字段中传送的是TrCHID&TBSS还是RV,而本专利中数据包初传和重传时的NDI值是相同的,使用同一字段的不同状态本身可以表示传输的是数据包大小或者冗余版本,并不需要其它信息来指示该字段传输的是何种信息。
第二,根据证据9说明书公开的内容可知,证据9公开了将NDI和信令值(Xrv)域合并为一个更加紧凑的信令格式,但是新得到的每一个Xrv值同时表示NDI和冗余版本(RV)的参数r、s、b,并不是不同状态表示不同的信息类型。也即,证据9所针对和处理的对象是NDI和冗余版本(RV),未公开本专利“不同状态表示不同的信息类型”的技术手段。与之相比较,在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同一字段的一部分状态表示“数据包大小”,其余状态表示“冗余版本”。可见,证据9中任何Xrv的值均同时表示NDI、r、s、b,与本专利相比,二者公开的技术特征和发明构思明显不同。因此,证据9未公开区别特征“所述控制信令中的同一字段的一部分状态表示数据包大小,所述控制信令中的同一字段的其余状态表示冗余版本”。此外,证据9也未公开NDI值在重传时与初传保持不变,也无证据证明该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
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6、9和公知常识的结合具备创造性。同理,权利要求9以及从属权利要求2-8、10-12基于其引用关系亦具备创造性。赫名迪公司的前述上诉主张,缺乏事实基础,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赫名迪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六条、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赫名迪科技(深圳)有限公司负担。赫名迪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已预交100元,无需退还或者补交。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七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