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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有限公司;颜某;上海某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沪0104民初22697号 原告: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坂田华为总部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赵某甲。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某某,北京某(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某某,北京某(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颜某,女,1996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 被告:上海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某某,上海市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某有限公司与被告颜某、上海某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8月20日立案。审理中,原告某有限公司以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某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十六日 [核对位置]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