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沪0104民初27905号
原告: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某,北京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某,北京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赵某乙。
被告:刘某,女,1984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娄底市。
原告某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某有限公司、刘某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0月7日立案。原告某有限公司于2026年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某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免予收取。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二月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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