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赣0113民初20896号
原告:某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勒某某。
被告:某某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某某。
被告:某某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
原告某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某某技术有限公司、某某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1月22日立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某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某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4067元(原告已预交28134元),由原告某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一月八日
书记员胡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