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粤0115民初4897号
原告:华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超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超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宋某,女,1992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
被告:上海寻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华某有限公司与被告宋某、上海寻某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28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华某有限公司于202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华某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当事人自行处分其民事权利及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华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华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五年五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