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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技术有限公司、某某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吉0802民初2623号 原告:某某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广东智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广东智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7年10月5日生,汉族,住北京市 原告某某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5月15日立案。原告某某技术有限公司于2025年6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某某技术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某某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400元,原告某某技术有限公司已预交,由某某技术有限公司负担4400元。 审判员 *** 二〇二五年六月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