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吉0802民初2623号
原告:某某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广东智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广东智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7年10月5日生,汉族,住北京市
原告某某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5月15日立案。原告某某技术有限公司于2025年6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某某技术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某某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400元,原告某某技术有限公司已预交,由某某技术有限公司负担4400元。
审判员 ***
二〇二五年六月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