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粤0306民初25778号
原告: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坂田华为总部办公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赵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9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址湖南省横山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告:***,男,1956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址湖南省横山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告:***,男,1962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址湖南省横山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告:***,男,1986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址湖南省横山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第三人:深圳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
原告某有限公司与被告***、***、***、***、第三人深圳某有限公司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02月28日立案。原告于2025年0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因原告变更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应为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原告已预缴诉讼费用8997元,多缴纳的诉讼费用8972元,本院予以退回。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六日
法官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