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辽0203民初3334号
原告: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
法定代表人:赵某,经理。
被告:聂某,男,某年某月某日生,汉族,住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
原告某有限公司与被告聂某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17日立案。原告某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且被申请人履行完毕为由,于2025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5元(原告已预交),由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六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