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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技术有限公司与郑州泓某某商贸有限公司、浙江某某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豫0104知民初1644号 原告:某某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泓某某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浙江某某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盛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盛意(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某某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郑州泓某某商贸有限公司、浙江某某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1月19日立案。原告某某技术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某某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