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豫0104知民初1644号
原告:某某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泓某某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浙江某某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盛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盛意(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某某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郑州泓某某商贸有限公司、浙江某某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1月19日立案。原告某某技术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某某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