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望江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皖0827民初4880号
原告:望江县悦悦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望江县华阳镇宝塔社区20号。
法定代表人:盛某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某,安徽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先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上海路与太原路交口建智立方二期九号楼四层。
法定代表人:周某某。
原告望江县悦悦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安徽先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7月25日立案受理。原告望江县悦悦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于2024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与法不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望江县悦悦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06元,由原告望江县悦悦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