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方圆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青岛方圆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云南省建设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203民初3329号 原告:青岛方圆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君峰路38号甲。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云南省建设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信息产业基地***188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青岛方圆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云南省建设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16日立案。原告青岛方圆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青岛方圆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白 洁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