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3)鲁0213执恢13号
申请执行人:青岛方圆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李沧区君峰路38号甲。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许宁海,山东容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青岛嘉凯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李沧区黑龙江中路568-4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申请执行人青岛方圆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嘉凯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的(2022)鲁0213民初21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2022)鲁0213民初211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人申请本案执行完毕。执行费88865元由被执行人承担。鉴于以上,本案已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审 判 员 王 萌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王 涛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