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213诉前调1982号
申请人:莱州市林港建材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生活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青岛四维空间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李沧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被申请人:青建集团股份公司李沧分公司,住所地青岛市李沧区。
负责人:***,职务经理。
被申请人:青建集团股份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北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被申请人:青岛方圆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李沧区。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申请人莱州市林港建材销售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青岛四维空间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被申请人青建集团股份公司李沧分公司、被申请人青建集团股份公司、被申请人青岛方圆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3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青岛四维空间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被申请人青建集团股份公司李沧分公司、被申请人青建集团股份公司、被申请人青岛方圆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00万元或查封、扣押四被申请人名下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提供了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出具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及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青岛四维空间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被申请人青建集团股份公司李沧分公司、被申请人青建集团股份公司、被申请人青岛方圆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00万元或查封、扣押四被申请人名下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详见查封、扣押财产清单)。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