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1328民初4185号
原告:唐河县永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28592439438X。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河南海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阳鑫圻基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任董事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00085553877H。
委托代理人:***,河南海涛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唐河县永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南阳鑫圻基科技有限公司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唐河县永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唐河县永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唐河县永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900元,由原告唐河县永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