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413民初1364号
申请人:***,男,1964年11月5日生,汉族,住常州市金坛区。
被申请人:江苏开岩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374483522X7,住所地常州市金坛区西门大街**。
法定代表人:张志坚。
被申请人:常州金坛金沙自来水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3331047348D,住所地常州市金坛,住所地常州市金坛区清源路**iv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法定代表人:秦湘。
原告***与被告江苏开岩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常州金坛金沙自来水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江苏开岩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常州金坛金沙自来水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972960.33元。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中心支公司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开岩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常州金坛金沙自来水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972960.33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杨瑞芳
二〇二一年二月七日
法官助理 吉玉娟
书 记 员 韩 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