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开岩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苏0413民初382号之一
原告:**,男,1972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溧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法德东恒(溧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3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鼓楼区。
被告:江苏开岩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374483522X7,住所地常州市金坛区西城街道西门大街219-A1-101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常州市千木园林绿化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3MA1MRA3N0G,住所地常州市金坛区直溪镇南溪城路168-22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诉被告***、江苏开岩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常州市千木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3月16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4357元、保全费3020元,合计7377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