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吉06民终46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白山市博弈劳务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尚高一品小区5号楼4**401室。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对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白山市浑江区七道江镇民华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国安路31号。
法定代表人:***,村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6年11月15日生,汉族,白山市浑江区七道江镇民华村民委员会副主任,住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0年3月2日生,汉族,白山市浑江区七道江镇民华村民委员会委员,住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白山市华夏**装饰广告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彩虹家园4号楼202室。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8年4月24日生,汉族,白山市华夏**装饰广告工程有限公司职员,住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出生日期不详,汉族,白山市建兴建筑有限公司经理,住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
上诉人白山市博弈劳务建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白山市浑江区七道江镇民华村民委员会、白山市华夏**装饰广告工程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2021)吉0602民初17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7月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法院审理程序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2021)吉0602民初178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白山市博弈劳务建筑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496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张 伟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