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山市华夏王安装饰广告工程有限公司

白山市华夏王安装饰广告工程有限公司、白山市建兴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等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吉0602民初348号
原告:白山市华夏王安装饰广告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白山市浑江区彩虹家园4号楼202室(开发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0601668781740U。
法定代表人:王殿赋,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前程,男,1978年4月24日生,汉族,该公司职员,住白山市浑江区。
被告:白山市建兴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白山市浑江区板石街道吊水壶村(开发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0601MAOY3016X4。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1965年11月5日生,汉族,白山市建兴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经理,住白山市浑江区。
被告:王卫田,男,1953年10月2日生,汉族,白山市建兴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职员,住白山市浑江区。
被告:刘增刚,男,1974年10月25日生,汉族,白山市建兴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职员,住白山市浑江区。
被告:姚福章,男,1968年7月19日生,汉族,白山市建兴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职员,住白山市浑江区。
以上五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国强,吉林豪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福纯,男,1972年6月13日生,汉族,白山市建兴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职员,住白山市浑江区。
原告白山市华夏王安装饰广告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白山市建兴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王卫田、刘增刚、姚福章、徐福纯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6日立案。原告白山市华夏王安装饰广告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白山市华夏王安装饰广告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白山市华夏王安装饰广告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白山市华夏王安装饰广告工程有限公司负担(白山市华夏王安装饰广告工程有限公司已交纳1150元,多出部分予以退回)。
审判员 于  青  平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卜佳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