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21)吉06民终222号
上诉人北京华堂立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堂立业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白山市华夏王安装饰广告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夏王安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2018)吉0602民初24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20年8月13日作出(2020)吉06民终425号民事裁定,发回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重审。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并作出(2020)吉0602民初1878号民事判决。华堂立业公司仍不服,上诉至本院。本院于2021年3月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华堂立业公司上诉请求:一、撤销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2020)吉0602民初1878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判决驳回华夏王安公司要求解除合同及向华夏王安公司返还合同价款466650元和利息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华堂立业公司不存在违约行为,而且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全部履行义务,华夏王安公司已实现合同目的,原审法院判决解除合同属于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错误。一、《履约催促法务函》《承诺书》《致歉信》无法证明华堂立业公司存在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行为。1.《承诺书》所述的未修改完项目明确指明是长春海洋馆新增答题内容需求,是指华夏王安公司单方变更合同,增加新的需求所进行的修改,并不属于已签订的合同范围,不应据此认定华堂立业公司存在迟延履行债务的行为。2.《履约催促法务函》共提出两个问题分别是:逾期交付软件和注册码过期。首先,未按照合同约定交付的软件是由于华夏王安公司增加新的需求导致,应当由华夏王安公司承担责任。注册码在当天已经解决,未对华夏王安公司产生影响。而《致歉信》是基于2018年4月华夏王安公司验收完毕,营业使用19天后,华夏王安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相应的验收款项,华堂立业公司仍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况下,对于华夏王安公司的不理解进行解释,不应据此认定导致华堂立业公司存在违约的行为。3.根据双方签订的相关合同,华堂立业公司履行的义务包括软件和硬件设备的安装及调试。华堂立业公司提交的证据三和四证明,相关硬件设备都已经送达到案涉海洋馆,安装完毕,软件和硬件都已经正常使用。华夏王安公司已在2018年4月8日正式营业,并且将华堂立业公司提供的多媒体设备所呈现的效果,制作成宣传图片在新闻网络中进行广告宣传,并且使用至今,因此华夏王安公司的合同目的已经实现。双方签订的《海洋互动投影多媒体项目合同》是由华堂立业公司就海洋馆互动投影多媒体项目向华夏王安公司提供软、硬件技术服务及其他相关服务。即使按一审法院认为的在2018年5月20日海洋馆开业后,华堂立业公司对其为华夏王安公司设计制作的flash动画的右下角附带的被指定的logo不符合约定,存在部分未修改合格的内容的情形,首先该情形没有影响海洋馆互动投影多媒体项目的正常使用,且该情形可以依照《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采取补救措施的,不会因此导致海洋馆互动投影多媒体项目无法正常使用,从而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且华堂立业公司在华夏王安公司完工前已经进行补救,原审法院据此判决解除合同没有法律依据。二、根据华堂立业公司提交的证据一和华夏王安公司的微信聊天记录证明,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双方对内容制作均进行了充分的沟通后确定的。而且,双方就合同价款支付时间和条件进行了约定,综合分析华夏王安公司支付时间及金额,可以得出结论:华堂立业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自己的义务,经过了华夏王安公司的验收,否则华夏王安公司是无法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价款的。因此,原审判决认定华堂立业公司存在根本违约,无事实依据。原审法院判决由华堂立业公司返还华夏王安公司合同价款466650元没有依据。
华夏王安公司辩称,华堂立业公司在上诉状中称,履约催促法务函、承诺书、致歉信不能实现合同目的,这只是片面地对以上三份证据的理解。上述三份证据结合一审中华夏王安公司举证的微信聊天记录、与华堂立业公司负责技术的李亮的通话录音,完全可以证实华堂立业公司的行为已构成根本违约。两份案涉合同的目的不能实现,符合合同解除的条件。华堂立业公司在诉状中描述了付款与合同约定也不完全相符,而且恰恰能够证实华夏王安公司已按照合同约定分期完成付款,但至今华堂立业公司没有将系统安装调试完毕。依据合同第9条之规定,系统验收合格与否,以甲方(华夏王安公司)验收结果为准。正是因为华堂立业公司的违约行为,尤其是在海洋馆运行一段时间后,频繁出现华堂立业公司提供的案涉合同标的不能播放的事实,直到2018年9月18日,与华堂立业公司李亮的通话录音才从其口中得到证实,不仅他们解决不了合同履行运行中出现的问题,而且是雇佣第三方对案涉合同的软件部分进行的开发,也违反了合同第二条第二项的约定,乙方(华堂立业公司)不具备技术服务的资格和实力,华堂立业公司也存在欺诈行为。综上,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二审依法维持原判,驳回华堂立业公司的上诉请求。
华夏王安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依法请求判令解除华夏王安公司与华堂立业公司双方于2018年1月18日签订的两份《海洋馆互动投影多媒体项目合同书》,同时依法请求判令华堂立业公司向华夏王安公司返还已给付的合同价款人民币98.9万元及利息(利息按同期人民银行贷款利率标准,从2018年4月3日起计付至款项付清之日止);2.依法请求判令华堂立业公司每日按合同总价106万元的千分之五即每日5300元的标准向华夏王安公司给付自2018年2月13日起至两份《海洋馆互动投影多媒体项目合同书》解除之日止的违约金;3.案件受理费等相关费用由华堂立业公司承担。案件审理过程中,华夏王安公司将第一项诉讼请求中请求判令华堂立业公司向华夏王安公司返还已给付的合同价款人民币“98.9万元”变更为“98.4万元”。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8年1月18日,华夏王安公司作为甲方、华堂立业公司作为乙方,双方签订了编号为BDTDZFY2018-01A的《海洋互动投影多媒体项目合同书》,合同主要约定:合同总价款为37万元(含17%增值税);乙方就本套海洋馆互动投影多媒体项目向甲方提供软、硬件技术服务及其他相关服务;整个工期为25天;合同签订之日起,甲方预付乙方项目合同总价款的50%,合同生效。合同所涉及的硬件及软件系统准备完毕后,硬件发货,乙方技术工程师到达施工现场,甲方验收合格后支付乙方项目合同总价款的40%。设备及系统安装调试完毕甲方验收合格后,甲方支付乙方项目合同总价款的5%。剩余5%作为质保金,在质保期结束后十个工作日内支付给乙方。质保期为系统软硬件安装调试完毕并且验收合格后一年,乙方在质保期内免费提供维修维护服务;乙方为甲方设计制作的flash,均需在右下角附带甲方指定的标识;合同生效后,并且付清所有款项后甲方对本合同所涉及的软硬件拥有永久使用权;乙方逾期交货的,未按照合同约定按期完工,每日按本合同总价款(含税款)的千分之五的标准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合同后附费用明细表中硬件、辅材费用共计190500元,软件、内容费用共计146000元,安装调试费用33650元,运输保金6500元,税点45198元,含税实际总计421848元,优惠价格370000元。同日,双方又签订了一份编号为BDTDZFY2018-01A的《海洋互动投影多媒体项目合同书》,合同总价款为69万元(含17%增值税),其他主要内容同上。合同后附费用明细表中硬件、辅材费用共计452550元,软件、内容费用共计134500元,安装调试费用58705元,运输保金3500元,税点77910.60元,含税实际总计727165.60元。鲸鱼地面墙面增项硬件46750元。
合同签订后,华堂立业公司向华夏王安公司提供了软件及硬件设备,华夏王安公司于2018年1月19日付款345000元,2018年1月29日付款185000元,2018年3月14日分两笔付款276000元、74000元,2018年3月16日付款74000元,2018年4月2日付款30000元,以上共计984000元。
2018年4月16日,华夏王安公司向华堂立业公司发出《履约催促法务函》,主要内容为:在贵方的软件未达到验收标准的情况下,华夏王安公司依然支付了93.3%的款项,而贵司在软件逾期交货的情况下又出现所有替代软件注册码过期,导致我方无法正常经营,给我方造成极其恶劣的负面影响及经济损失,贵方系严重违约行为,正式函告:请贵司在收到法务函五日内,就以上的违约行为作出解释,否则我方不排除采取法律途径追究贵司之违约责任。
2018年4月19日,华堂立业公司向华夏王安公司回复《致歉信》,载明:本次项目中关于华堂内容制作LOGO的问题,我们也是本着与贵司友好协商的态度在全款未收到的情况下先行去掉LOGO,并且在王安公司开馆后现场设备都正常播放,发生问题我们也是积极详细解决问题。同日,华堂立业公司向华夏王安公司出具《承诺书》,载明:华堂公司2018年5月20日之前把所有未修改完项目,按王安公司最终修改意见完工,王安公司放弃延期交工违约金赔偿,华堂公司出具合同全额发票,王安公司结清尾款。
一审法院认为,华夏王安公司与华堂立业公司签订的两份《海洋馆互动投影多媒体项目合同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合同双方应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双方合同约定华堂立业公司为华夏王安公司设计制作的flash,均需在右下角附带华夏王安公司指定的标识,但华堂立业公司自认完工前提供的flash动画中有华堂立业公司的logo。且双方约定工期25天,从双方往来的《履约催促法务函》《致歉信》《承诺书》中可以看出,至2018年5月20日即海洋馆开业后,华堂立业公司仍存在部分未修改合格的内容,华堂公司存在违约行为并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华夏王安公司主张解除合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四款规定的情形,故对华夏王安公司主张解除双方于2018年1月18日签订的两份《海洋馆互动投影多媒体项目合同书》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合同解除后,华堂立业公司理应返还已付合同价款,但因华夏王安公司自认两份合同中硬件部分合格并已经使用,为维护公平,故酌定两份合同中硬件及辅材价款共计689800元,由华夏王安公司负担75%即517350元,硬件设备及辅材无需返还。故对于华夏王安公司已付款项984000元,华堂立业公司应返还466650元,对华夏王安公司诉讼请求超出部分不予支持。华夏王安公司主张华堂立业公司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利率支付自2018年4月3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利息,对以466650元为基数的部分利息予以支持,对超出部分不予支持。因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这一标准已经取消,利息支付标准调整为自2018年4月3日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款项清偿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关于华夏王安公司第二项违约金诉讼请求,因该违约金计算标准过高,且上述利息部分已具有违约金性质,故对该部分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九十四条第四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之规定,判决:“一、解除白山市华夏王安装饰广告工程有限公司与北京华堂立业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1月18日签订的两份《海洋馆互动投影多媒体项目合同书》;二、北京华堂立业科技有限公司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返还白山市华夏王安装饰广告工程有限公司合同价款466650元,并承担该款自2018年4月3日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款项清偿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三、驳回白山市华夏王安装饰广告工程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3690元,由白山市华夏王安装饰广告工程有限公司负担7231元,由北京华堂立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6459元。”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双方应按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华夏王安公司与华堂立业公司签订的两份《海洋馆互动投影多媒体项目合同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合同双方应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华夏王安公司以华堂立业公司安装的软件存在部分未修改合格为由,将华堂立业公司安装的软件拆除,致使双方的合同目的已无法实现,一审判决解除双方的合同并无不当。
根据华堂立业公司提交双方的邮件截屏内容可认定,华堂立业公司在完成每一步制作后,将小样发送给华夏王安公司并要求华夏王安公司予以确认无误后,再进行下一步的制作。且在双方往来的《履约催促法务函》《致歉信》《承诺书》及双方工作人员的微信聊天记录可以认定华堂立业公司已按合同约定安装完毕。由于在使用过程中,因软件的部分内容技术效果问题和款项的给付问题双方产生争议。由于双方约定不明,致使无法认定华堂立业公司所安装的软件工程是否符合合同约定,且华夏王安公司也未按合同约定全面履行给付合同价款的义务,华堂立业公司亦自认表示因成本问题,华夏王安公司不满意的地方也无法解决,因此双方均有不当之处,但华夏王安公司对华堂立业公司安装的硬件部分合格并已经使用的事实无异议,案涉合同价款包含硬件、辅材费用、软件、内容费、安装调试费、运输保金、税费等多项费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七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及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的规定,为维护公平,本院酌定由华夏王安公司自行负担案涉合同总价款75%为宜,即795000元。华夏王安公司已交付984000元,故华堂立业公司应返还华夏王安公司合同价款189000元。一审酌定由华夏王安公司只负担两份合同中硬件及辅材价款的75%不当,本院予以纠正。
综上,华堂立业公司的上诉请求,理由部分成立,应予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本院二审期间,华堂立业公司提交双方的邮件截屏四份,证明涉案的软件及内容制作已经得到华夏王安公司的确认。并且,华夏王安公司于2018年4月17日才向华堂立业公司提出新增答题内容,后华堂立业公司与华夏王安公司反复沟通确认后,于2018年5月11日才最终确定增加的制作内容,由于华夏王安公司长时间无法提供华堂立业公司所需要的资料,导致合同延期,因此,应由华夏王安公司承担工期延误责任。关于桌面旋钮确认与沟通,华夏王安公司只提出要求华堂立业公司删除四个视频中一个视频的片段,并未提出桌面旋钮未达到要求,与华夏王安公司单方主张违约理由不符。华夏王安公司质证意见为,对这些证据真实性及证明问题均有异议。首先,华堂立业公司提交的该证据不属于新证据,依据民诉法规定不能作为本案证据使用。其次,从举证的内容来看,均发生在履约催促法务函、承诺书、致歉信及与李亮的通话录音之前,而邮件内容本身也只是在对软件开发过程中双方的沟通,并不代表华夏王安公司对华堂立业公司提供软件视为合格的认可。即便证据真实性没有问题,华夏王安公司的回复也只是“暂定可以”“提出一些我们的要求”诸如此类的交涉性回答,并不是对软件系统的确认。从之后的事实可以证明,华堂立业公司作为软件的技术开发人应当对软件的开发及能否符合华夏王安公司使用之目的作出合理的判断和开发,而不能将确认合格与否的判断权推责于华夏王安公司。根据华堂立业公司的举证与华夏王安公司的质证意见,本院评判如下:由于华堂立业公司提供的邮件截屏的内容符合客观实际,虽然华夏王安公司有异议,但未提供相反证据予以证明,本院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综上,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华堂立业公司在2018年3月14日将已制作完成的相关软件(鲸鱼地面动画、互动瀑布鲜花、一带一路)小样后发送给华夏王安公司,要求予以确认,并提示华夏王安公司,经华夏王安公司确认后,华堂立业公司才会进入制作程序阶段。2018年3月26日,华堂立业公司与华夏王安公司双方对桌面按纽进行了沟通与确认。2018年3月30日,华夏王安公司负责人要求去掉logo问题与华堂立业公司负责人协商,华堂立业公司回复“去标都是款付清了统一”。2018年3月31日,双方再次沟通,华堂立业公司回复“标先沟通给去了,剩下的周一付。”华夏王安公司表示“3万最多,周一完工清账没问题,钱都准备好了。”在2018年4月2日之后,双方因软件注册码过期问题进行沟通,华夏王安公司询问“这次要多久期限,别三天两日的不能用,已经严重影响营业了。”华堂立业公司回复“可以给三天,尾款结清,给一年软件,质保金结束注册终身可以使用。”华夏王安公司回复“尾款2万元不是说好了这个月末瀑布和一带一路软件完成支付的吗,这个月末必须得完成,要不太影响五一假期的营业效果了。”2018年4月18日,华堂立业公司发送华夏王安公司邮件,内容为“您好,昨天已通过QQ沟通过,一带一路新增答题内容的制作需要贵方提供的资料(需要提供答题的内容及交互需求),由于贵方有紧急事情处理,回复今天提供,我方已回复具体工期根据您那边详细需求及答题内容多少而定,贵方提供资料后,我方会在第一时间安排制作此项内容。”在2018年4月19日,华堂立业公司向华夏王安公司回复《致歉信》和《承诺书》,在《承诺书》中附有2018年4月18日的邮件截图。
2018年4月26日,华夏王安公司与华堂立业公司双方经过QQ沟通一带一路新增答题界面,华夏王安公司同意制作。
华堂立业公司在长春多媒体互动乐园项目群中表示:1.拍照扫拍照更新文件已于11日发给现场陈工替换即可以实现。2.长白山瀑布现有费用只能做到这个效果没办法修改。3.桌面按钮需要给出创意脚本增加费用才能下单制作,不包含在本次合同之内。4.一带一路增加动画及答题内容部分为赠送,我方会在30日之前制作完成。5.添加王安制定的logo在付清尾款后当天完成。6.注册码问题我方会延期至5月5日,修改完内容请尽快付款。
2018年5月10日,华堂立业公司发送华夏王安公司邮件,内容为“您好,附件内容是长春海洋馆一带一路答题内容界面确认及问题说明,请查收。如没问题我们将继续完成页面制作,收到请于今天15点前回复。”2018年5月11日,华堂立业公司发送华夏王安公司邮件,将增加答题的内容的链接发送地址和密码发送给华夏王安公司,并请求于当天24点前确认。如不及时确认,则默认没问题,将不再做任何修改。
2018年6月2日,华夏王安公司在长春多媒体互动乐园项目群中致华堂立业公司函:上次李亮经理发来的承诺函保证5月20日前所有整改项目均须整改完毕,包括:一带一路答题动画环节、瀑布花瓣及水流线条、扫码照相机像素模糊调整问题、所有片源内容均需加王安指定1ogo、合同所约定赠送我公司的12款游戏内容等问题,至今已过期限十余日,可上次发来的瀑布内容无法播放,反馈给华堂李亮经理,可杳无音信;扫码照相像素非常模糊,至今无法使用;一带一路内容至今没有消息。请华堂公司及李亮经理给个合理解释。
2018年9月18日,华堂立业公司李亮与华夏王安公司副经理赵振江在电话通话中,李亮表示案涉工程都已经好久了,确实有一些东西华夏王安公司不满意,华堂立业公司也解决不了,如果能解决也没必要拖这么久,还差两万多块钱,看哪些不满意的,看原合同报价给减一部分款,抓紧把这个事收个尾。有一部分是上海外援做的,一些东西人家不给动,一动的话人家就说得增加成本,那确实是动不了了。看看什么样的价格能满意,把这个合同结束掉,该开发票开发票,该发的软件授权得给授权,这样都省事,要不这事一直挂着,快到年底了,要发票要入账什么的,都是麻烦事。赵振江表示现在他在外地,等回去再说。一审庭审中,华夏王安公司自认现用了别家软件。其他事实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
一、维持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2020)吉0602民初1878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即“解除白山市华夏王安装饰广告工程有限公司与北京华堂立业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1月18日签订的两份《海洋馆互动投影多媒体项目合同书》。”和第三项,即“驳回白山市华夏王安装饰广告工程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二、变更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2020)吉0602民初1878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即“北京华堂立业科技有限公司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返还白山市华夏王安装饰广告工程有限公司合同价款466650元,并承担该款自2018年4月3日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款项清偿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为“北京华堂立业科技有限公司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返还白山市华夏王安装饰广告工程有限公司合同价款189000元,并承担该款自2018年4月3日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款项清偿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
三、驳回北京华堂立业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上诉请求。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1990元,由白山市华夏王安装饰广告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17767元,由北京华堂立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4223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张伟审判员迟吉岩审判员兆艳红
法官助理 陈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