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6)粤0606执2154号
申请执行人:东莞市兴和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高埗镇保安围工业区中心南路7号2号楼102室。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广东大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湛江市人民大道南37号怡景华庭B座3楼。
法定代表人:***。
关于东莞市兴和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广东大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25)粤0606民初39522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已全部履行完毕,总执行金额103057.08元(含执行费1424.49元)。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权利已得到实现。本案执行完毕,解除本案对被执行人采取的限制消费措施。
若对执行完毕的执行行为不服,应当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未收到本告知书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本院作出执行完毕的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
特此告知。
二〇二六年三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