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大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海南志伟实业有限公司、广东大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琼0105民初9569号 原告:海南志伟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长流镇永桂村海石实业有限公司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100MA5RHEC24A。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海南坤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海南坤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大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湛江市人民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法定代表人:黄某某。 原告海南志伟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大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7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原告海南志伟实业有限公司于2025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自行处分其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海南志伟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53元减半收取576.5元,由原告海南志伟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八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