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粤1284执1985号
申请执行人:广东大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四会市恒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广东大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四会市恒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3)粤12民初187号判决书,经到房管、国土、工商、金融机构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四会市恒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因被执行人四会市恒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属于恒大关联公司,为服务和保障“保交楼、稳民生”推动企业复工复产,暂不宜对其采取强制措施。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六十八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4)粤1284执1985号案件的执行,待具备执行条件时再行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