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瑞尔伟轨道焊接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轨道焊接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1728执500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男,1982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遂平县。 被执行人:*****轨道焊接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市东西湖区***台商投资区高桥产业园台中大道特1号。 法定代表人:经文生,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汉***轨道焊接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0年06月04日向被执行人*****轨道焊接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具备履行义务的能力,但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轨道焊接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在光大银行77×××89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40181.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李 东 二〇二〇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