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1728执500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男,1982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遂平县。
被执行人:*****轨道焊接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市东西湖区***台商投资区高桥产业园台中大道特1号。
法定代表人:经文生,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汉***轨道焊接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0年06月04日向被执行人*****轨道焊接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具备履行义务的能力,但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轨道焊接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在光大银行77×××89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40181.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李 东
二〇二〇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