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沪0112民初28404号
原告:北京亿高索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太平庄路25号1号楼107室。
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颐合中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湖邦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银春路2221弄1-6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北京亿高索尔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湖邦房地产有限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2日立案。原告北京亿高索尔科技有限公司于2023年6月12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亿高索尔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