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沪0104民初15817号
原告:北京亿高索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太平庄路25号1号楼107室。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颐合中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湖旭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华泾路459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原告北京亿高索尔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湖旭房地产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12日立案。案件审理中,原告北京亿高索尔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亿高索尔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亿高索尔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免于收取。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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