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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某公司与重庆某公司技术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渝0192民初12675号 原告:北京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艾某某,职务不详。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颐合中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某公司,住所地重庆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董某,职务不详。 原告北京某公司与被告重庆某公司技术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2月20日立案受理。 原告北京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北京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一月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