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苏0312民初296号
原告:江苏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宿迁市宿豫区。
法定代表人:李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大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徐州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刘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原告江苏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徐州某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7日立案。原告江苏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于2025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754.5元,由原告江苏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八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