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港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宜昌港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宜都市松宜铁路有限责任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宜都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鄂0581民初1997号 原告:宜昌港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宜昌市沿江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0007476729996。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西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宜都市松宜铁路有限责任公司,住,住所地宜都市松木坪镇松木坪村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81767400800R。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长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长青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宜昌港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宜昌港务公司)诉被告宜都市松宜铁路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松宜铁路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1日立案后,于2016年4月27日作出一审判决,宜昌港务公司在法定期间内上诉,宜昌中院于2016年8月16日作出裁定将该案发回重审。本院于2016年10月9日立案受理,适用普通程序于2016年12月6日、2018年3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物权保护纠纷,涉及铁路财产权属争议,应由专门法院管辖,不属于本院管辖范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铁路运输法院案件管辖范围的若干规定》第三条第十一项的规定,应移送铁路运输法院管辖。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铁路运输法院案件管辖范围的若干规定》第三条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襄阳铁路运输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