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港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某某等用人单位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宜都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581民初1385号 原告:***,男,1973年9月2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松滋市人,住湖北省宜都市,公民身份号码42242219********。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5年10月9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宜都市人,住湖北省宜都市,公民身份号码42272219********。 被告:宜昌港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枝城港,住所地宜都市枝城镇大同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06764994707。 负责人:***,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6年11月7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宜都市人,住湖北省宜都市,公民身份号码42272219********。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宜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宜昌港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枝城港用人单位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7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以需要补充收集证据为由于2021年7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16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吴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