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宜都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581民初1385号
原告:***,男,1973年9月2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松滋市人,住湖北省宜都市,公民身份号码42242219********。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5年10月9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宜都市人,住湖北省宜都市,公民身份号码42272219********。
被告:宜昌港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枝城港,住所地宜都市枝城镇大同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06764994707。
负责人:***,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6年11月7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宜都市人,住湖北省宜都市,公民身份号码42272219********。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宜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宜昌港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枝城港用人单位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7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以需要补充收集证据为由于2021年7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16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吴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