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港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宜昌港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枝城港、湖北香溪化工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宜都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鄂0581执531号
申请执行人宜昌港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枝城港,住所地宜都市枝城镇大同路1号。
负责人:刘践明,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湖北香溪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秭归县茅坪镇屈原路。
负责人邓全洲,该公司总经理。
宜都市人民法院于2017年4月6日作出的(2017)鄂0581民初25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7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经查询了被执行人湖北香溪化工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发现无足额银行存款可供执行,且暂时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对于以上执行情况予以认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7)鄂0581执53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线索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审判长  彭泽圣
审判员  秦 刚
审判员  郑兰武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任 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