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晋0105执9517号
申请执行人:神州交通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邗江区汽车产业园神州路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0847827090051。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太原绿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小店区体育西路918号B座五号商铺三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100MA0GUUKX4N。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神州交通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太原绿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的(2023)晋0105民初1275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太原绿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太原绿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21735元(本金100000元、利息18743元、案件受理费1311元、执行费1681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