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州交通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神州交通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扬州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等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苏10民初33号 原告:神州交通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0847827090051,住所地在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汽车产业园神州路1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求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求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扬州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00014071177913,住所地在扬州市润扬北路1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扬州市邗江区市政设施管理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210274688653095,住所地在扬州市邗江区兴城西路201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江苏邗建集闭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00314127390XF,住所地在扬州市邗江区吉安路20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扬州明致电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0020566039270,住所地在扬州市广陵区汶河路5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神州交通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扬州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扬州市邗江区市政设施管理中心、江苏邗建集团有限公司、扬州明致电子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13日立案,原告神州交通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以双方已庭外和解为由于2025年5月6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神州交通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神州交通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神州交通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