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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某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技术委托开发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吉01民初69号 原告:吉林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绿园区。 法定代表人:刘某,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尊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邗江区。 法定代表人:周某。 原告吉林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某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技术委托开发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24日立案。原告吉林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于2024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故原告申请撤诉应获得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吉林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6900元,由吉林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四年三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 书记员 杨戈